再論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合憲性審查權
發(fā)布時間:2023-03-05 15:12
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享有"保證憲法的遵守和執(zhí)行"的職權,其有權改變、撤銷下級國家權力機關、本級人大常委會與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決定、決議,但這并不代表其享有監(jiān)督憲法實施的權力。憲法的最高性、"全體人民"性決定了憲法監(jiān)督權及其必然包含的憲法解釋權具有最高性、排他性,在我國只能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合憲性審查中至少可以做出遵守憲法、積極糾正其他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為、適時提出合憲性審查要求或建議等三大貢獻。
【文章頁數】:12 頁
本文編號:375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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