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信時代公民通信權的實踐爭議與憲法回應
發(fā)布時間:2023-02-21 09:40
公民通信權旨在保護私人通信空間。私人通信空間不等于存在于這一空間下的隱私、個人信息或言論,它們分屬不同權利的保護范圍。我國《憲法》第40條對通信權的構造,采取了"完全憲法保留"模式,保護程度遠高于隱私權、個人信息權或言論自由。一方面,我國《憲法》第40條的"除……不能以任何理由"的絕對性表述,構筑了"權利孤島",排除了合理權衡,難以適應現(xiàn)代通信越來越強的公共屬性要求。另一方面,刑法保護滯后使得刑法震懾缺失,助長了對這一規(guī)定的常態(tài)性違反。并且,在非均衡保護格局下,對我國《憲法》第40條的違反還可獲得那些限制較小的權利規(guī)范的支持。我國《憲法》第40條設置的高強度保護網(wǎng),面臨虛置危險。為應對這一危險,同時亦為實現(xiàn)通信權在個體自由和公共性之間的價值平衡,促進其從消極的對抗國家功能邁向積極的社會整合功能,可考慮將這一規(guī)定調整為"部分憲法保留+法律保留"模式,在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領域,繼續(xù)遵循憲法保留;在有限的公共利益領域,授權法律根據(jù)通信空間的公共程度制定檢查規(guī)則,實現(xiàn)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協(xié)調。
【文章頁數(shù)】:13 頁
【文章目錄】:
一、通信保護的實踐爭議及憲法解釋方案的不足
二、通信權的保護范圍:私人通信空間而非空間內容
(一)私人通信空間的“尊嚴”內涵與價值
(二)私人通信空間與隱私的界分
(三)私人通信空間與通信秘密的界分
三、我國《憲法》第40條對通信空間的高強度保護及其法律后果
(一)我國《憲法》第40條對私人通信空間的高強度保護:全部憲法保留
(二)高強度保護的立憲原意探究
(三)高強度保護的法律后果
1.目的限縮阻卻公共利益實現(xiàn)
2.刑法保護滯后無法貫徹憲法要求
3.非均衡保護誘發(fā)自由與秩序的悖論
四、回應實踐爭議的規(guī)范調整與憲法解釋
(一)規(guī)范調整:從“完全憲法保留”到“部分憲法保留”
(二)“禁止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憲法理解
(三)立足于私人通信空間保護的憲法解釋
五、結論
本文編號:3747513
【文章頁數(shù)】:13 頁
【文章目錄】:
一、通信保護的實踐爭議及憲法解釋方案的不足
二、通信權的保護范圍:私人通信空間而非空間內容
(一)私人通信空間的“尊嚴”內涵與價值
(二)私人通信空間與隱私的界分
(三)私人通信空間與通信秘密的界分
三、我國《憲法》第40條對通信空間的高強度保護及其法律后果
(一)我國《憲法》第40條對私人通信空間的高強度保護:全部憲法保留
(二)高強度保護的立憲原意探究
(三)高強度保護的法律后果
1.目的限縮阻卻公共利益實現(xiàn)
2.刑法保護滯后無法貫徹憲法要求
3.非均衡保護誘發(fā)自由與秩序的悖論
四、回應實踐爭議的規(guī)范調整與憲法解釋
(一)規(guī)范調整:從“完全憲法保留”到“部分憲法保留”
(二)“禁止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憲法理解
(三)立足于私人通信空間保護的憲法解釋
五、結論
本文編號:374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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