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救亡與啟蒙:再論鄂州約法之人權條款
發(fā)布時間:2017-11-03 14:27
本文關鍵詞:建政、救亡與啟蒙:再論鄂州約法之人權條款
【摘要】:鄂州約法在中國憲政史上的意義是以其完善的人權條款而被賦予的。繼武昌起義后的各省約法爭相效仿鄂州約法,并且完全承襲了其中的人權條款。人權條款的全面性和體系性與軍權與民權相約而成的約法性質(zhì)有關。以鄂州約法為代表的民初約法是在"建政"而非"建國"的意義上使用約法,包括人權條款。因此,人權條款雖然以法條的形式存在,但依然只是具有救亡和啟蒙的宣言性意義。人權條款與鄒容和孫中山等人的思想頗有淵源,但本質(zhì)上并未擺脫形式化的色彩。在當時南北革命黨人、立憲派和舊軍閥官僚的權力爭奪中,人權條款幾近淪為空文,所幸在此后民國立憲進程中一直被保留下來。
【作者單位】: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基金】: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N1150070) 中央高;究蒲袠I(yè)務費面上項目(x2fxD2152900) 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學科共建項目(GD15XFX11)
【分類號】:D921;K258
【正文快照】: 武昌起義之后,中國形成南北對峙之勢。南北議和代表達成協(xié)議,1912年2月12日清廷頒布退位詔書,將統(tǒng)治權公諸全國。《清帝遜位詔書》不僅為中華民國全面繼承清朝疆域提供了重要的法理依據(jù),對于“中華民族”的建構(gòu)同樣也具有重要意義。[1]因此,《清帝遜位詔書》是中華民國憲制的,
本文編號:1136582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xianfalw/11365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