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整理實效化的模式探索與完善
發(fā)布時間:2024-05-27 18:43
我國已建立審前爭點整理制度,但該制度過于粗略,導致爭點收集功能有限、爭點討論程序不明、爭點確定效果缺失,無法發(fā)揮切實的爭點梳理提煉效果。對比兩大法系,可發(fā)現存在鋪展-精減和挖掘-凝縮兩種爭點整理實效化的路徑。我國現有庭前會議以及證據交換的程序外型,更近似鋪展-精減模式,但也僅限于框架上的接近,缺乏實際內核。結合我國司法建設尚待完善、律師代理匱乏以及司法環(huán)境不良等因素,我國應選擇挖掘-凝縮模式,且德、日相較,應模仿日本的辯論準備程序。如應加強主辦法官早期的實質性介入,以法官釋明為引導,保障當事人的意見充分闡述,確保在爭點整理中的爭點收集、爭點討論和爭點確認三項功能都能得到發(fā)揮。
【文章頁數】:12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爭點整理的兩種模式
(一)英美法系:鋪展-精減模式
(二)大陸法系:挖掘-凝縮模式
三、爭點整理實效化原理與路徑影響因素
(一)爭點整理實效化不同進路的影響因素
1. 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權力分配
2. 律師代理的普及性
3. 司法環(huán)境差異
(二)實現爭點整理實效化的共通原理
四、我國爭點整理實效化的路徑完善
(一)爭點整理模式的選擇
(二)現有制度的具體調整
本文編號:3982958
【文章頁數】:12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爭點整理的兩種模式
(一)英美法系:鋪展-精減模式
(二)大陸法系:挖掘-凝縮模式
三、爭點整理實效化原理與路徑影響因素
(一)爭點整理實效化不同進路的影響因素
1. 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權力分配
2. 律師代理的普及性
3. 司法環(huán)境差異
(二)實現爭點整理實效化的共通原理
四、我國爭點整理實效化的路徑完善
(一)爭點整理模式的選擇
(二)現有制度的具體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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