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3-02-19 16:24
隨著2014年《行政訴訟法》的修改,《行政復議法》遠落后于《行政訴訟法》,兩者出現諸多脫節(jié)現象。在《行政復議法》急需修改的背景下,討論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從實體與程序兩大方面分析兩者的銜接問題。首先,分析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功能定位,功能定位是兩者更好銜接的基礎。行政復議在功能定位上應以解決行政爭議為首要目的,具有“準司法性”,發(fā)揮其內部監(jiān)督與糾錯的作用。通過對域外行政復議制度及其與行政訴訟銜接的分析,有許多域外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制度的選擇應符合本國國情,保證公民的權利救濟,發(fā)揮行政復議的專業(yè)性與不可替代性,堅持司法最終原則。接下來,分析兩者銜接中存在的問題,實體方面主要從受案范圍、當事人資格、審查標準、法律適用四個方面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完善意見:受案范圍上應引入行政行為概念,將行政協議也作為行政復議的范圍,使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保持一致;在當事人銜接上,申請人與原告、被申請人與被告、第三人的資格認定上均應保持一致,行政復議應采用行政訴訟中“利害關系人”的理論去認定申請人資格,在對于經批準的行為以及派出機構與內設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等幾個具體被申...
【文章頁數】:4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 研究背景和意義
(二) 國內外研究現狀綜述
1. 國內研究現狀
2. 國外研究現狀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1. 實證分析法
2. 比較研究法
(四) 主要創(chuàng)新點
一、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的功能定位
(一) 行政復議的功能定位
1. 我國立法對行政復議的功能定位
2. 行政復議功能定位之爭
(二) 行政訴訟的功能定位
(三) 功能定位對銜接的要求
1. 以解決行政爭議為首要目的
2. 發(fā)揮行政復議的獨特作用
二、域外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問題及借鑒
(一) 實體上的銜接
1. 受案范圍方面
2. 當事人資格方面
3. 審查標準方面
4. 法律適用方面
(二) 程序上的銜接
1. 窮盡行政救濟的復議前置模式
2. 與案件類型相關的選擇模式
3. “自由選擇為原則,復議前置為例外”模式
(三) 我國對域外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的借鑒
1. 制度的選擇應符合本國國情
2. 制度設計以有效保障公民權利救濟為目的
3. 發(fā)揮行政復議的專業(yè)性與不可替代性
4. 堅持司法最終原則
三、我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存在的問題
(一) 受案范圍相脫節(jié)
1.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立法現狀
2.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立法現狀
3. 受案范圍不銜接的幾個具體方面
(二) 當事人資格認定不一致
1. 申請人與原告資格認定不一致
2. 被申請人與被告資格認定不一致
3. 第三人資格認定上不一致
(三) 審查標準的差別
(四) 法律適用不一致
(五) 程序銜接不統一
1. 我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程序銜接的模式
2. 程序設置的標準不統一
3. 設置不利于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維護
4. 設置的正當性不足
四、我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機制的完善
(一) 實體銜接
1. 受案范圍的銜接
2. 當事人資格的銜接
3. 審查標準的銜接
4. 法律適用的銜接
(二) 程序銜接
1. 堅持自由選擇為原則、復議前置為例外的模式
2. 復議前置制度的完善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3746555
【文章頁數】:4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 研究背景和意義
(二) 國內外研究現狀綜述
1. 國內研究現狀
2. 國外研究現狀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1. 實證分析法
2. 比較研究法
(四) 主要創(chuàng)新點
一、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的功能定位
(一) 行政復議的功能定位
1. 我國立法對行政復議的功能定位
2. 行政復議功能定位之爭
(二) 行政訴訟的功能定位
(三) 功能定位對銜接的要求
1. 以解決行政爭議為首要目的
2. 發(fā)揮行政復議的獨特作用
二、域外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問題及借鑒
(一) 實體上的銜接
1. 受案范圍方面
2. 當事人資格方面
3. 審查標準方面
4. 法律適用方面
(二) 程序上的銜接
1. 窮盡行政救濟的復議前置模式
2. 與案件類型相關的選擇模式
3. “自由選擇為原則,復議前置為例外”模式
(三) 我國對域外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的借鑒
1. 制度的選擇應符合本國國情
2. 制度設計以有效保障公民權利救濟為目的
3. 發(fā)揮行政復議的專業(yè)性與不可替代性
4. 堅持司法最終原則
三、我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存在的問題
(一) 受案范圍相脫節(jié)
1.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立法現狀
2.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立法現狀
3. 受案范圍不銜接的幾個具體方面
(二) 當事人資格認定不一致
1. 申請人與原告資格認定不一致
2. 被申請人與被告資格認定不一致
3. 第三人資格認定上不一致
(三) 審查標準的差別
(四) 法律適用不一致
(五) 程序銜接不統一
1. 我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程序銜接的模式
2. 程序設置的標準不統一
3. 設置不利于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維護
4. 設置的正當性不足
四、我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機制的完善
(一) 實體銜接
1. 受案范圍的銜接
2. 當事人資格的銜接
3. 審查標準的銜接
4. 法律適用的銜接
(二) 程序銜接
1. 堅持自由選擇為原則、復議前置為例外的模式
2. 復議前置制度的完善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374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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