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中心主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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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明確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fā)揮決定性作用!睂徟兄行闹髁x成為我國訴訟制度改革的關鍵問題。然而,何為審判中心主義、以及如何實現(xiàn)審判中心主義,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依然存在著諸多爭議。故深入研究審判中心主義的內涵和要求,以審判中心主義為指導,剖析我國刑事訴訟程序背離審判中心主義的流弊,完善以審判中心主義為價值導向的刑事訴訟體制、機制,實現(xiàn)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運行的科學化、正當化,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本文從三個方面對審判中心主義進行了論述。第一章審判中心主義的內涵及其基本要求。審判中心主義的改革應符合司法權的本質、遵循司法運行規(guī)律,合理配置司法職權,重新審視我國刑事訴訟構造,實現(xiàn)審判權對偵查權、公訴權的有效制約;發(fā)揮庭審對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取證行為的引導和規(guī)范作用,實現(xiàn)以證據規(guī)則為準則的庭審質證、認證程序;發(fā)揮庭審在案件事實查明、辯論與辯護意見發(fā)表、裁判理由形成上的中心地位,實現(xiàn)庭審裁決實質化的價值;趯徟兄行闹髁x的合理內涵,為貫徹落實審判中心主義,應遵循如下基本要求:一是構建審判權對偵查權、公訴權的嚴格制約機制;二是發(fā)揮審判權對辯護權的有效保障機制;三是實現(xiàn)庭審實質化的要求;四是樹立審判裁決的權威性。第二章我國刑事程序對審判中心主義的背離。本部分以審判中心主義為價值目標,剖析我國刑事訴訟程序背離審判中心主義要求的體制、機制問題。主要表現(xiàn)為:一是在訴訟構造上貫徹偵查中心主義。偵查中心主義導致審判成為訴訟的一個階段,而且亦非重要的訴訟階段,偵查權幾乎不受審判權制約;庭審中偵查口供主義、偵查卷宗主義盛行,使得庭審成為對審前控方行為的追認和“附議”;二是全案移送主義削弱了對抗式庭審的價值追求,導致先入為主、有罪推定、未審先判和案卷主義的流弊盛行;三是以法官獨立為核心的審判權獨立的體制、機制保障缺失,導致“由審理者裁決、由裁決者負責”的審判中心主義價值難以有效落實。第三章以審判中心主義為價值目標,改革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本部分主要針對違背審判中心主義價值目標的我國刑事訴訟體制機制問題,提出完善我國刑事訴訟體制機制的具體建議。具體包括:一是改革偵查中心主義,實現(xiàn)審判權對偵查權、公訴權的有效制約機制。構建司法令狀主義,強化審判權對偵查權的有效制約,加強審判權對辯護方權利在審前程序中的有效保障;二是完善庭前程序,為庭審實質化提供有效保障。為避免先入為主、有罪推定,改革卷宗移送制度,實現(xiàn)起訴狀主義。同時,為了保證辯方證據的先悉權,建立證據開示制度。為保障庭審集中審理,完善庭前會議制度,強化庭前準備程序;三是加強庭審實質化,貫徹直接言詞原則、集中審理原則;四是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貫徹無罪推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據裁判原則:五是構建以法官獨立為核心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體制、機制保障。
【關鍵詞】:刑事訴訟 審判中心主義 訴訟制約 庭審實質化
【學位授予單位】:北方工業(yè)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5.2
【目錄】:
- 摘要3-5
- ABSTRACT5-9
- 緒論9-10
- 1.1 研究背景9
- 1.2 研究內容9-10
- 第一章 審判中心主義的內涵及其基本要求10-17
- 1.1 審判中心主義的內涵10-14
- 1.1.1 實現(xiàn)審判權對偵查權、公訴權的有效制約11-12
- 1.1.2 發(fā)揮庭審對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取證行為的引導和制約作用12-13
- 1.1.3 發(fā)揮庭審中心地位,實現(xiàn)庭審裁決實質化的價值13-14
- 1.2 貫徹落實審判中心主義的基本要求14-17
- 1.2.1 構建審判權對偵查權、公訴權的嚴格制約機制14
- 1.2.2 發(fā)揮審判權對辯護權的有效保障機制14-15
- 1.2.3 實現(xiàn)庭審實質化的要求15-16
- 1.2.4 樹立審判裁決的權威性16-17
- 第一章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對審判中心主義的背離17-23
- 2.1 在訴訟構造上貫徹偵查中心主義17-19
- 2.1.1 偵查中心主義導致審判不受重視17-18
- 2.1.2 偵查口供主義18
- 2.1.3 有罪推定觀念嚴重18-19
- 2.2 全案移送主義削弱了對抗式庭審的價值追求19-21
- 2.2.1 庭審書面化導致錯案難以發(fā)現(xiàn)19-20
- 2.2.2 全案移送主義導致先入為主20-21
- 2.2.3 全案移送主義導致未審先判21
- 2.3 以法官獨立為核心的審判權獨立的體制、機制保障缺失21-23
- 2.3.1 法院內部的行政化管理體制阻礙審判權獨立的實現(xiàn)21-22
- 2.3.2 法院外部的因素干擾審判權獨立機制形成22
- 2.3.3 保障審判權獨立行使的體制、機制缺失22-23
- 第三章 以審判中心主義為價值目標的改革建議23-33
- 3.1 改革偵查中心主義,實現(xiàn)審判權對偵查權、公訴權的有效制約24-25
- 3.1.1 強化審判權對偵查權的有效制約24
- 3.1.2 強化審判權對審前取證行為的制約24-25
- 3.1.3 加強審判權對辯護方權利在審前程序中的有效保障25
- 3.2 完善庭前程序,為庭審實質化提供有效保障25-28
- 3.2.1 改革案卷移送制度,實行起訴狀主義26-27
- 3.2.2 建立證據開示制度27
- 3.2.3 完善庭前會議制度,強化庭前準備程序27-28
- 3.3 加強庭審實質化,貫徹直接言詞原則、集中審理原則28-30
- 3.3.1 貫徹直接言詞原則29-30
- 3.3.2 堅持集中審理原則30
- 3.4 堅持證據裁判原則30-33
- 3.4.1 貫徹無罪推定原則30-31
- 3.4.2 堅持疑罪從無原則31-32
- 3.4.3 貫徹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32-33
- 3.5 構建以法官獨立為核心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體制、機制保障33
- 第四章 結論33-35
- 參考文獻35-39
- 附錄A39-40
- 在學期間的研究成果40-41
- 致謝41-42
- 工程資料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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