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行為保全的法院審查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4-25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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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活動,在該訴訟活動中,通過人民法院主持審判、原告提起訴訟、被告提出答辯或反訴,或者其他行為,可以定紛止爭、保障私權以及維護社會的秩序。民事訴訟雖然具有嚴格的法定性、強制性和終局性等優(yōu)點,在社會實踐中發(fā)揮著巨大的作用,但是其作為一種事后救濟的手段,滯后性的缺點也較為明顯。為了彌補民事訴訟的滯后性的缺陷,使當事人得到及時的權利救濟,避免案件結(jié)束后難以執(zhí)行或者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qū),以及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qū)大都不約而同地各自規(guī)定了“行為保全”制度,只是稱謂各異,例如德國、日本和臺灣地區(qū)的假處分制度、英國的中間禁令制度,以及美國的預備禁令、臨時禁令制度。雖然我國財產(chǎn)保全制度已經(jīng)存在于民事訴訟法多年,但是行為保全制度卻遲遲沒有得到民事訴訟法的確認。另外我國也在知識產(chǎn)權法領域(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和海商法領域分別規(guī)定了的訴前禁令制度和海事保護令制度,這些制度也類似于行為保全制度,但是隨著社會實踐的發(fā)展,具有適用有局限的訴前禁令制度和海事保護令制度越來越不能滿足需要,因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于行為保全制度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終于在2012年,行為保全正式進入民事訴訟法,得到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確認,該制度的確立無疑填補了民事訴訟法長期以來保全制度的一項重大空白,具有重大的意義。但是,我們也發(fā)現(xiàn),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對于行為保全制度規(guī)定較為模糊,具體化不足,2015年出臺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意見也對行為保全制度規(guī)定也較為簡單,留有很大的完善空間。本文以我國民事訴訟行為保全的法院審查為視角,從行為保全的內(nèi)涵、邏輯點以及現(xiàn)狀和主要問題出發(fā),結(jié)合國外的行為保全的法院審查的立法法規(guī)定和實踐重點,談及了行為保全法院審查的機構、行為保全法院審查的內(nèi)容和行為保全法院審查的方式等問題,不僅有現(xiàn)狀的呈現(xiàn),也有未來的建議。本文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對于我國民事訴訟行為保全和行為保全法院審查作理論基礎的介紹,即從內(nèi)涵界定和邏輯起點方面分別作了分析。第二部分,對我國民事訴訟行為保全法院審查作了立法上現(xiàn)狀的考察,在此基礎上指出了法院在行為保全審查存在的問題。第三部分,重點研究我國行為保全法院審查的機構問題,主要從目前現(xiàn)狀—改進方法的角度來論述。第四部分,探討我國行為保全法院審查的內(nèi)容,從主體的適格、勝訴的可能性、保全的必要性、利益的衡量和擔保等方面展開了敘述。第五部分,從理論和實踐中主要存在的兩種法院行為保全審查方式的考察出發(fā),并結(jié)合我國國情提出了我國法院審查保全方式的構建和優(yōu)化建議,以期我國行為保全的法院審查方式可以不斷完善。本人通過對行為保全制度法院的審查進行全面而細致的分析,希望可以在日后完善我國的行為保全制度,并且對我國行為保全的法院審查適用提供有益的參考。
【關鍵詞】:民事訴訟 行為保全 法院審查
【學位授予單位】:廣西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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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26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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