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出庭法律地位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04-22 02:15
警察出庭研究已從探討其"必要性"轉(zhuǎn)為構(gòu)建出庭規(guī)則。警察出庭的權(quán)利和義務是實現(xiàn)警察出庭解決專門性問題之功能的保障。警察出庭的證明目的分為證明案件事實和證明證據(jù)可靠或偵查活動合法。警察出庭作證陳述對象包括證明案件事實、證明鑒定見可靠和證明證據(jù)收集或者偵查程序合法。警察出庭陳述的證明對象決定了警察出庭作證時的身份是類似于證人還是司法鑒定人,F(xiàn)場勘查人員、偵查實驗實施者、負責全案分析的偵查人員和偵查機關(guān)鑒定人出庭作證時,其法律地位與司法鑒定人類似。履行見證、監(jiān)督偵查活動的專家出庭作證時其法律權(quán)利義務與證人相同。
【文章來源】:湖北警官學院學報. 2020,33(04)
【文章頁數(shù)】:9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偵查人員的證人地位[J]. 陳瑞華. 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2(02)
本文編號:3152956
【文章來源】:湖北警官學院學報. 2020,33(04)
【文章頁數(shù)】:9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偵查人員的證人地位[J]. 陳瑞華. 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2(02)
本文編號:315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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