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訴訟調解制度的困境與出路.doc
本文關鍵詞:在“強制”與“合意”之間:我國訴訟調解制度的困境與出路,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在“強制”與“合意”之間:我國訴訟調解制度的困境與出路
摘要: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調審合一的立法模式,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法律適用上的沖突。為協(xié)調程序運行,發(fā)揮訴訟調解的作用,調審應適當“分離”,適度強化調解的“強制性”,建立訴訟中“調解合意”的誘導機制。
關鍵詞:訴訟調解;困境;程序強制;合意誘導
中圖分類號:df72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訴訟調解又稱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審判中最具有特色的一項制度。從歷史的角度看,盡管調解不是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司法傳統(tǒng)在我國歷史上,調解通常是指民間自發(fā)組織的糾紛解決方式,并不構成司法機關解決糾紛的法律傳統(tǒng)。我國人民法院的調解制度應當是形成于陜甘寧邊區(qū)政府時期的法律傳統(tǒng),這一時期所發(fā)明的馬錫五審判方式是對我國現(xiàn)代民事司法制度最具影響力的主要傳統(tǒng)之一。(參見:強世功.調解、法制與現(xiàn)代性――中國調解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204.)作為制度化的調解,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在民事訴訟法中明確加以規(guī)定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方式而進行的調解;二是在基層組織專門設立的調解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所進行的調解。本文所要討論的是法院所進行的調解。,但自中國共產黨建立社會主義中國以后,,調解即作為化解民事糾紛的主要手段或方式而被寫入正式的法律文本中,成為人民法院審判和解決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關于對我國訴訟調解制度形成基礎的認識,有學者從文化解釋論的角度,認為訴訟中的調解制度是繼承和發(fā)揚了我國的法律傳統(tǒng),更是儒家文化的產物[1];而有學者對此卻持有不同的見解,從功能論的角度將調解解釋為具有創(chuàng)造全新社會秩序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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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8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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