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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證據規(guī)則對偵查工作的影響

發(fā)布時間:2015-02-06 09:19


  論文摘要 證據在認定犯罪事實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為了能夠更好的規(guī)范證據制度的執(zhí)行,新刑訴法對證據制度以及規(guī)則進行了調整。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礎之上,細化了證據應用的原則,保證了證據的合法性,重新規(guī)范了證據的合法性轉化,進一步論述了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相關要件。這些變化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相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充分掌握證據規(guī)則是偵查人員轉變偵查思路的首要前提。

  論文關鍵詞 證據規(guī)則 刑訊逼供 非法證據排除,不得自證其罪

  證據是定罪量刑的關鍵,而證據制度則是證據有效及合理利用的核心,新《刑事訴訟法》將證據種類重新進行劃分,將物證與書證的分離,增加了筆錄種類,一改鑒定結論為鑒定意見,并添加了電子證據,詳細的分類體系在一定程度上細化了證據的收集,制定了非常明確的方向。而特定的種類證據的劃分在貼合證據性質的同時,也對偵查人員的的偵查工作偵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作為偵查部門的公安人員,熟稔證據制度能夠為偵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

  一、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強化證據證明力

  刑訊逼供這一非法行為不僅給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而且大大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公安機關的形象。針對現實,我國新《刑事訴訟法》根據司法實踐和社會要求,進一步規(guī)定了對于證據的合法收集——不得強迫任人證實自己有罪。而這一項新的修改對于刑訴法的補充和完善也確實是有著非常實際的意義的 。
  不被強迫自證其罪規(guī)則在西方又被稱為沉默權規(guī)則,這項規(guī)則要求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被強迫證明自己有罪,不能被強迫成為反對自己的證人。不容置否,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嚴酷的刑訊高壓下被迫認罪,曾引起輿論沸騰、轟動幾時的“河南胥敬祥案”、“河北聶樹斌案”、“湖北佘祥林案”都是典型的例證。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公安機關在偵辦案件的過程中往往承受著司法因素以外的非常規(guī)壓力,加之“重口供,輕證據”的落后觀念,使得刑訊逼供實際的偵查工作中惡性蔓延。
  對于公安偵查人員來說,“不得自證有罪規(guī)則”寫入刑事訴訟法,是對其樹立程序合法意識的強化。長期以來,由于偵查人員過于依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忽視了提高自己的偵查能力和辦案水平。不僅如此,因歷史原因而使我國司法制度中長期存在的“傾向性”,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也難以得到保護。因此,面對新《刑事訴訟法》對于證據制度的進一步強化,提高新形勢下證據收集能力顯得尤為重要 。
  新《刑事訴訟法》對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從法律制度的規(guī)范方面,有效的控制刑訊逼供以及其他證據收集工作中的非法方法,進一步維護刑事司法公正性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此舉得以從制度上根本性的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以此同時,能夠有效的弱化口供的證明效力,強化有直接證明力的證據的收集。
  社會的文明程度日趨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當前的《刑事訴訟法》雖然未將“沉默權”寫入,但是“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在很大程度上規(guī)避了口供作為主要證據來源的“不法模式”。面對本而復雜艱苦的證據收集工作,這無疑對公安偵查人員穩(wěn)步提高證據收集能力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否則,實踐的偵查工作將難以應對飛速改變的法律環(huán)境。同時,公安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的工作中,必須排除非司法因素對偵查工作的干擾,中立情感,否則不僅會給偵查工作埋下巨大隱患使得偵查工作深陷囹圄,而且會給公安機關的實際運行帶來沉重損失。

  二、證據轉化重新規(guī)范證據使用

  新刑訴法中變更了部分證據的使用方法,行政機關在刑事訴訟的過程當中可以直接使用在行政執(zhí)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獲得的部分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具有直接證明力、客觀、合法的證據材料,即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修訂之后新增第二款中的明確規(guī)定。
  基于中國的人口眾多的國情,公安機關的人力資源部署在一定程度上進入瓶頸期,無論是在公安工作的治安管理工作中還是在偵查過程中,各地公安機關幾乎都面對著人力資源不足而實際工作量過大這一突出的矛盾。行政機關在履行自己行政職能的同時,往往能獲得大量的和刑事案件有關的特殊證據。由于收集主體、收集方式和證據審查方式不同,為了避免在此過程當中出現紕漏,在新的《刑事訴訟法》出臺之前,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皆不能直接應用于刑事訴訟中。所以在舊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中對于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和查辦案件中獲得的證據能否直接使用的問題并沒有明確。這就使得此類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只能通過證據的“轉化”后才能使用。由于我國缺乏完善的證據法典,行政機關在向司法機關移交相關材料的過程中存在著很大的司法困擾。由于現行的地方派出所、偵查機關人力資源緊張,這一環(huán)節(jié)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偵查機關的負擔,而且很多實物證據也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滅失,使偵查機關白白錯失偵查破案的關鍵信息,這與懲罰犯罪的初衷也是背道而馳的。同時由于沒有統(tǒng)一的證據轉化規(guī)范,司法實踐中往往存在著嚴重的銜接問題,這種程序上的斷續(xù)也同時損害著司法的公信力。
  雖然程序上進行了簡化,但是對于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可靠性等方面依然保留了嚴密的完整性。排除了過去證據中多有參雜的因為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等主觀證據產生的臆斷性和后生性。而只有行政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和查辦案件的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有效排除主觀臆斷的實物證據才可以作為刑事訴訟中的直接證據使用。不難看出,對于行政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和查辦案件的過程中獲得的可以直接在刑事訴訟中使用的證據種類及要求新《刑事訴訟法》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范和限定。由于這此類證據的特殊性,采集過程必須通過專業(yè)的偵查人員進行。而此四類證據以外的證據則必須經過嚴謹的收集、審查環(huán)節(jié),具體到公安機關實際工作中就要求公安機關對于相關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辯解以及受害人的陳述進行詳細的補錄和二次偵查。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司法的進步,但我國證據法典的缺失不僅僅是通過某一部門法的某一條的修改可以彌補的,因此體系化的證據法律才是證據問題解決的有效途徑。

 

 

 

  三、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合法證據

  2012 年3 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刑事訴訟法》做出了第二次修改,而“兩個證據規(guī)定”更是我國刑事司法證據制度發(fā)展歷史上的濃墨重彩的一筆,其中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尤為引人矚目 。顧名思義,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通常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被采納的規(guī)則。
  制定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首要目標是遏制刑訊逼供,但這一目標在現實中遭遇了疑難的困擾。早在新《刑事訴訟法》上臺之前,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便明文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規(guī)定刑訊逼供獲得的口供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是這些規(guī)定并沒有在實踐中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其主要原因就是刑訊逼供的查證難和認定難。
  新《刑事訴訟法》第54條至58條等5條新加的條文規(guī)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54條著重強調偵查人員在收集證據(口供、書證、物證)中的非法證據排除,非法證據排除貫穿于證據的收集、審查和使用三個過程中,充分保證了證據的合法性。不僅如此,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在保障人權方面具有天然的功能和價值,并且效用明顯。在新《刑事訴訟法》得到修訂之前,該規(guī)則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并未得到正式的確立,這不可避免地導致了不少無視人權、侵犯人權的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偵查取證行為的產生和運用。而新《刑事訴訟法》對于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明確構建,不僅符合了尊重人權的根本理念,更從制度上優(yōu)化了刑事訴訟法的內在框架構造,更符合憲法訂立的初衷。不容置否,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增加將成為貫穿整個訴訟程序之中的基本的證據采納原則,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更加科學、合理、公正、系統(tǒng)化。繼而切實保障了刑事訴訟參與人應有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guī)范偵查機關實踐工作當中的偵查取證活動,有效防止出現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的情形,踐行程序正義,為公權力的有效運作保駕護航。
  我們認為在這種背景下偵查機關應對新刑訴法非法證據規(guī)則的對策應該有以下兩點:一是增強人權意識和證據意識。新刑訴法對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確立,要求偵查人員必須從日常的基礎偵查工作當中進一步樹立和強化自己的人權意識,摒棄長期以來形成的“重口供,輕證據”、“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真正樹立起與法律相協(xié)調發(fā)展的尊重人權與保障人權并重的理念。新刑訴法對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確立,給偵查人員實踐的偵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形勢下,偵查人員必須進一步強化證據意識,努力規(guī)范取證的水平、提高取證的技術能力,確保在偵查過程中獲取的證據都是合法證據,能夠成為定罪量刑的根據,,為認定犯罪嫌疑人打下堅實的基礎。其次,在實踐中,偵查方式的合理轉變更是需要偵查人員多加注意的。由于中華民族長期以來依賴口供的傳統(tǒng)觀念仍然根深蒂固。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刑訊逼供問題”有過明確規(guī)定,但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得輕信口供在實踐中還是難以有效貫徹落實,新《刑事訴訟法》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確立,對于證據的“嚴格要求”使得偵查人員必須轉變依賴口供辦案的觀念,改變“以供到證”的辦案模式。切實樹立起“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觀念,突出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實物證據的證明效力,形成具有高度證明效力的證據鏈條,不斷弱化口供在證明體系中的作用。全面踐行偵查取證“零口供”的偵查模式,形成客觀、高效、合法的體系化偵查方法。
  而對于對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和定罪量刑也規(guī)定了必須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相信這樣的證明標準才能夠真正的督促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偵查,促使偵查工作更加細致有效,使得偵查人員對于證據的收集更加審慎。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證據理論、證據原則已經深入到我們日常偵查工作的角落,作為一名即將步入實踐偵查工作的預備役警員,我們愿意用我們對于法律的理解,我們對于法律的忠誠以及我們對于這份職業(yè)的信仰踐行新《刑事訴訟法》所帶給我們的每一份挑戰(zhàn)。而新《刑事訴訟法將會更好的適應我國當前的經濟、政治發(fā)展形勢,妥善并且有效的解決司法實踐中迫在眉睫的現實問題,對于有效的打擊犯罪、切實的保障人權,有力的保障社會和諧穩(wěn)定發(fā)展具有重大意義。

 

 



本文編號:1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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