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小額訴訟的發(fā)展近路
[論文摘要]伴隨著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正式實施,小額訴訟程序也正式拉開帷幕。全國各地區(qū)的基層法院也都在積極響應,各省高級法院也都相繼出臺標的額等具體規(guī)定。所以面對現存的小額訴訟程序,在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的同時,我們更應該致力于發(fā)展前景的研究。文章將立足于現行立法的司法現狀及社會政策,對小額訴訟的現存缺陷進行剖析,客觀的對未來司法解釋的完善提出建議。
[論文關鍵詞]小額訴訟 發(fā)展近路 司法解釋
一、我國小額訴訟的特征
新頒布的《民事訴訟法》中第162條對小額訴訟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為: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簡單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诖丝罘蓷l文,我們對小額訴訟程序的特征可歸納為:1.適用范圍的特殊性。首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主體法院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其次,適用案件類型限于符合《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簡單民事案件。再次,適用的案件標的額有嚴格的限定。2.實行嚴格的一審終審制。適用第162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上訴。3.具有鮮明的高效率、低成本的價值目標。雖然只有短短的一句話,卻足以表現立法者對小額訴訟程序寄予的厚望,希望小額訴訟程序能夠真正成為分流法院訴訟案件的壓力,并被普通大眾廣泛使用的訴訟程序。
二、對未來司法解釋的發(fā)展近路和完善
基于現如今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現狀,對比其他國家對小額訴訟制度的立法規(guī)定,我們不免有些擔憂:在將來的具體實施過程中是否能真正按照法條嚴格適用?法條的嚴格規(guī)定是否能在我國達到“接近正義”的目標?我國的小額訴訟程序能否被大眾接受,會不會像督促程序一樣形同虛設?小額訴訟程序設立初始的“案件分流”的目標會不會成為小額訴訟程序達到它真正目的的阻礙?基于我國法官審判力量還有待提高的基礎上小額訴訟程序能否為公眾所信任?種種擔憂促使我們必定在未來的司法解釋完善的道路上勇往直前,一套制度的完整建構才會達到價值目標的最終實現。下文中,僅在研究其他學者的論述基礎之上,從理論上對未來司法解釋的完善方向提供一些淺顯的建議,不具體闡述條文的制定。
。ㄒ唬⿲栏竦囊粚徑K審制的緩和
此次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實行嚴格的一審終審制,這當然是出于司法政策的考慮。立法者當然希望小額訴訟的便利可以更加直接、深切地被大眾認識,并可依照法條直觀、簡單的運用,這在短期內無疑是奏效的。然而,小額訴訟程序的一大特征就在于它強調職權主義,簡化普通訴訟程序,在我國目前法官司法素質處于嚴重信任危機的現狀下,尤其是有學者還提出對于小額訴訟程序證明標準應有所降低的建議,這不禁引發(fā)我們的更為深遠的思考:“在中國當下的政治導向、司法理念和法律文化背景下,在二審終審尚且不終,司法頻繁受信訪干擾的環(huán)境下,實行一審終審制會不會將更多的本來可以向法院內部謀求救濟的上訴案件轉變?yōu)橄蚍ㄔ和獠恐\求干預的信訪案件,從而進一步惡化司法狀況、司法形象和司法環(huán)境?而且很難預測,新法賦予法官一裁終決的權力之后,法官是否還有目前這種源于上訴壓力而促成調解的動力和耐心?”正如上文所述,我國目前具體規(guī)則和相關配套設施的缺位,相應素質的小額訴訟法官還未進行系統(tǒng)培訓,相應的救濟機制還會制定實施。小額訴訟程序了結的案件肯定存在錯案冤案的可能性,當事人不能得到足夠滿意的處理結果,嚴格的一審終審制將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訴權,使得小額訴訟程序最初“接近正義”的目標被視為“二流的正義”。這是在以后實施過程中必然要面臨且需要解決的問題。
。ǘ⿲τ谑欠駨娭七m用以及針對具體案件類型、次數的問題
同上,對于小額訴訟程序的強制使用,也有頗多學者認為它侵犯了公民的自由選擇權。但筆者認為,基于中國如今的立法現狀,強制適用是有必要的,否則普通公民可能寧愿逃避小額訴訟程序以尋求他們認為更加公正的簡易程序,這樣小額訴訟程序的存在可能形同虛設。以后的政策放緩還有待時間的檢驗和國民對法律規(guī)則以及程序規(guī)則認識的提高,以便普通公民可以在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中合理判斷,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選擇。
小額訴訟程序是一個移植制度,其他國家有許多值得我們借鑒的成功經驗。從小額訴訟程序的價值理念出發(fā),小額訴訟程序是以解決普通大眾的訴訟糾紛為目的,以親民化的姿態(tài)快速解決小額訴訟為要求,以真正實現司法全民化為理想,提升公民對國家司法制度的信任感與認同感。然而在現實社會中,如果單從標的額的大小來確定立案的標準,難免會忽視案件本身可能帶來的社會影響甚至法律上的作用,同時合法的程序如果被不合理的運用也會產生不利的后果。譬如小額訴訟程序往往被一些公司、銀行作為應對消費者的“催債工具”,使得小額訴訟程序的實現效果偏離了初衷。對此很多國家對于小額訴訟程序的受案標準做出了更為詳細的規(guī)定,例如人身關系排除規(guī)則和公益訴訟排除規(guī)則以及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款規(guī)定“在同一簡易法院同一年內,不得超過最高法院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請求次數”等等,這都需要我國在以后小額訴訟程序的研究進程上不斷總結、不斷完善。
。ㄈ┊斒氯藚⑴c訴訟和執(zhí)行機制的一體化
小額訴訟程序的目的之一在于減少高昂的訴訟成本,所以很多學者建議在小額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中設立“禁止律師參加訴訟”的規(guī)定來一定程度上減少律師費的支出。同時,小額訴訟程序可以采取親民、隨意的審判方式,法官審判時可以不用使用生硬干澀的“法言法語”,運用生活化的語言對當事人循循善誘,可以更好地加強普通公民對司法審判制度的熟悉程度,增進公民對我國司法系統(tǒng)的直觀認識,這都是在以后司法解釋的完善中可予以考慮的。
更為重要的是,,任何新制度的施行都面臨著各方面的壓力和阻礙,例如“執(zhí)行難”一直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痼疾,小額訴訟程序的完整性必定要靠執(zhí)行機制的統(tǒng)一才能真正落實,此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并未全面對執(zhí)行機制以及各訴訟程序之間的協(xié)調做文章,這也是需要我們在以后的失誤實踐中不斷總結和改進的。
(四)小額訴訟制度的具體實現與面臨的困難
1.社會各界對小額訴訟的全面宣傳
一項新制度要被公民所知曉已屬困難,更何況作為一項立足于“親民司法”的制度,要被普通大眾所熟知就更為棘手。一項新的訴訟程序要為他們所接受必定要經過一個辛苦的宣傳和實踐過程。正如現在很多基層法院在做的,我們可以制作小額訴訟程序的宣傳白皮書以及展板向普通大眾展示新小額訴訟程序的便捷之處,也可組織小額訴訟程序的學習小組進行各個單位的宣傳,還可開展小額訴訟程序的模擬法庭,讓普通大眾更為直觀的了解小額訴訟程序。司法局也可開展相關的普法工作,組織不同階層的講座等等。例如小額訴訟程序的舉證制度,“證據是訴訟的根本”,在一個立足于“成本節(jié)約,訴訟效率”為上的制度中,當事人親自參加訴訟的占大多數。小額訴訟程序強調提高訴訟效率、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同時即強調職權主義,法官擁有足夠的權力自由心證,這也就顯得庭審過程中當事人的個人舉證過程尤為關乎當事人的利益,小額訴訟程序的宣傳即嚴重關系到當事人在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是否知道及時收集證據以便訴訟,正確保護自己的權益。這些都需要司法機關在實踐中不斷宣傳,不斷引導普通大眾對司法訴訟樹立起足夠的信心。只有在對小額訴訟程序的利弊足夠了解的情況下普通大眾才會心甘情愿的去選擇小額訴訟作為自己捍衛(wèi)正義、節(jié)約成本的工具。
2.配套措施的及時更新
小額訴訟程序的成功要依賴系統(tǒng)的規(guī)范化和相應的輔助措施;鶎臃ㄔ旱姆ü俚乃刭|和審判力量直接關乎小額訴訟程序的有效實施,然而目前我國基層法院的法官的審判能力還遠遠未達到可以“一審終審”的要求。建立在中國傳統(tǒng)的社會文化之上,普通公民往往比較“較真兒”,喜歡“討個說法”,不爭“錢”只為爭口“氣”,也許司法界認為“小的事情”在人民心中算“大”,若一審終審制不能保證普通民眾所想要的“真實”,在將來的實施過程中,必定會帶來諸多困惑。基于以上幾點,上級法院對基層法院小額訴訟程序的指導必不可少,上級法院可以定期出臺指導案例集中學習、對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狀況積極進行評估,以求得到小額訴訟程序配套實施的及時更新,以促進小額訴訟程序跟上社會的步伐。這也正是此項制度具有的獨特靈活性,避免其他法律程序規(guī)定帶來的法律滯后性弊端。
3.標的額的規(guī)范
雖然此次法律條文已經明確規(guī)定標的額的確定,卻還有諸多缺漏之處。首先,標的額的確定時間,我們已經發(fā)現各地因為經濟發(fā)展水平的不同對標的額的確定數額與時間也各不相同,這必然會導致一個案件有可能在一個地區(qū)適用小額訴訟,在另一個地區(qū)不能適用的現象出現。其次,經濟狀況瞬息萬變,我們在標的額的出臺上是否應該有一個確定的時間點,以防止基層法院在立案操作上不知如何是好和普通民眾對于小額訴訟程序標的額的不確定性無所適從的現象發(fā)生。再次,若小額訴訟標的額的突然提高或降低,勢必會導致適用混亂的狀況出現,也讓當事人對法律的確定性產生懷疑。對此,標的額的規(guī)定是否具有溯及力,對已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是否可以轉為小額程序等等,還有很多問題與困惑需要以后的司法解釋不斷調整。
三、結語
不可否認,現存的小額訴訟制度有待完善,上文中筆者也針對所存在的缺陷該如何改進進行了具體的闡述,但我們在對小額訴訟這個單一的程序進行不斷修正的同時,不能忘記任何一項程序的完美實現都依托于大環(huán)境的完善,只有環(huán)境與制度才是永久的,不會因為制度運用者的改變而改變。所以在民事訴訟法的修改進程中,力求整體程序的無縫連接所帶來的價值遠比增加一個干澀的小額訴訟程序更加重要,否則所有單獨的程序也只是解一時之渴。這也是在后繼研究中需要尤為重視的。當然,任何制度的制定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們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與摸索,甚至要付出慘痛的代價,但基本原則與價值理念根深蒂固,譬如誠實信用原則,從羅馬法到如今二十一世紀,它都是亙古不變的“霸王原則”,影響了幾乎所有民商事法律的制定。無論是制度的設定者還是制度的利用者,都需不斷提高自身對法律的認識。
本文編號:13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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