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重大誤解制度與國外錯誤制度比較研究
本文關鍵詞:我國重大誤解制度與國外錯誤制度比較研究
【摘要】:我國之重大誤解制度不同于英美法之錯誤制度,亦與德國法之錯誤制度在立法模式、錯誤類型以及救濟模式上存在諸多不同。我國之重大誤解制度雖然最初是以蘇聯(lián)為媒介,間接繼受法國之錯誤制度,但在多年的實踐運行中,一方面在適用范圍、思維模式上與德國民法之錯誤制度逐漸靠近,而與法國之錯誤制度漸行漸遠;另一方面在運行過程中亦獲得了不同于德國和法國錯誤制度之新特點——即不區(qū)分動機錯誤與表示錯誤,以錯誤之重大性、損害之嚴重性、錯誤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為構成要件的錯誤模式。
【作者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教育學院;周口師范學院政法學院;
【關鍵詞】: 錯誤 重大誤解 動機錯誤
【基金】:河南省政府決策招標課題:“河南省民間借貸市場健康發(fā)展問題研究”(2015B281)
【分類號】:D923
【正文快照】: 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都明確規(guī)定: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民通意見》規(guī)定: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發(fā)生了錯誤認識,致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且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我國現(xiàn)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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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737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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