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中的“不良影響條款”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6-30 02:13
本文關鍵詞:商標法中的“不良影響條款”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司法適用有賴于對其內(nèi)涵的科學解讀。從歷史脈絡及主觀目的論解釋的角度,"具有其它不良影響"是商標禁止注冊的絕對事由應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兜底條款。從法的倫理性原則的角度觀察,當商標及其構成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但又不屬于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范疇時,該標記可歸入"具有其它不良影響"予以調(diào)整。根據(jù)現(xiàn)有的司法判決及理論學說對"具有不良影響"進行類型化研究,歸納其典型情形,對該條款的司法適用將大有裨益。"不良影響"應當從標識的一般含義上進行理解,并結合商標所使用的商品進行判斷。同時,應從公眾的角度,結合市場背景和時代觀念進行適用。
【作者單位】: 中央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其他不良影響 兜底條款 公序良俗 類型化
【基金】: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網(wǎng)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商標侵權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4BFX105
【分類號】:D923.43
【正文快照】: 一、問題提出隨著近年來一系列商標確權行政糾紛被人們所熱議,關于阻卻商標使用和注冊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即“不良影響條款”在司法適用中的紊亂問題也越來越引起官方和學界的關注。首先,在“微信”商標案一、二審判決中,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認為,異議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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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5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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