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框架下英烈與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立法調適
發(fā)布時間:2024-02-24 08:52
英烈和死者在物質世界中喪失了物質實體性,但其精神人格卻可以超越時空而永存,并應得到他人最基本的尊重,這既是英烈和死者生前的合理期待,也是社會倫理生活秩序的基本要求與行為準則。共同的倫理基礎揭示出英烈人格利益保護與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之間的關聯性、同質性及其在法律規(guī)范上的一致性,但英烈人格的公共特性又為其人格利益保護與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之契合內置了某種張力,從而在法律規(guī)范上表現出某些沖突與不一致。因此,如何在《民法典》框架內合理調適死者人格利益保護與英烈人格利益保護,并從總則編和分則編兩個層面進行制度與規(guī)則設計,就成為妥當適用和完善我國英烈人格利益保護立法,弘揚英烈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關鍵。
【文章頁數】:11 頁
【文章目錄】:
一、英烈人格利益保護與死者利益保護的倫理同質
二、英烈人格利益保護與死者利益保護的規(guī)范同質
三、英烈人格利益保護與死者利益保護的規(guī)范沖突
第一,公共利益價值取向上的偏重差異。
第二,保護的對象主體與利益主體范圍之差異。
第三,保護的利益范圍不一致。
第四,救濟程序配置有別。
四、英烈人格利益保護與死者利益保護之邏輯調適與立法展望
本文編號:3908738
【文章頁數】:11 頁
【文章目錄】:
一、英烈人格利益保護與死者利益保護的倫理同質
二、英烈人格利益保護與死者利益保護的規(guī)范同質
三、英烈人格利益保護與死者利益保護的規(guī)范沖突
第一,公共利益價值取向上的偏重差異。
第二,保護的對象主體與利益主體范圍之差異。
第三,保護的利益范圍不一致。
第四,救濟程序配置有別。
四、英烈人格利益保護與死者利益保護之邏輯調適與立法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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