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gòu)租賃物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影響
發(fā)布時間:2024-01-20 18:19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通過并公布,其第737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虛構(gòu)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關(guān)于何為"虛構(gòu)租賃物"以及"虛構(gòu)租賃物"的法律后果,引起業(yè)界廣泛討論,爭論不斷。那么,若融資租賃交易中的租賃物被證實是不存在的,是否一律影響融資租賃法律關(guān)系的認定?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審查義務(wù)的邊界在哪里?這些問題值得融資租賃從業(yè)人士深思。本文以"虛構(gòu)租賃物"問題案例為出發(fā)點,對上述問題進行簡要分析,以期對租賃公司起到積極的借鑒意義。
【文章頁數(shù)】:8 頁
【文章目錄】:
一、案件基本事實
二、起訴與答辯及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三、上訴與答辯及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四、對本案的評析
(一)法院的兩種論證思路
(二)租賃物對融資租賃關(guān)系認定的影響
1.《融資租賃司法解釋》中對租賃物的處理。
2.《民法典》對租賃物的處理。
3. 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審查義務(wù)。
五、對租賃公司的啟示
本文編號:3881320
【文章頁數(shù)】:8 頁
【文章目錄】:
一、案件基本事實
二、起訴與答辯及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三、上訴與答辯及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四、對本案的評析
(一)法院的兩種論證思路
(二)租賃物對融資租賃關(guān)系認定的影響
1.《融資租賃司法解釋》中對租賃物的處理。
2.《民法典》對租賃物的處理。
3. 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審查義務(wù)。
五、對租賃公司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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