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無遺囑繼承制度的演進——以血親繼承的變化為視角
發(fā)布時間:2021-09-02 12:25
現(xiàn)代大陸法系無遺囑繼承制度起源于羅馬法,但無遺囑繼承范圍和順序確立的基礎在羅馬法的發(fā)展過程中不斷發(fā)生變化。最初的《十二表法》時期是以支配權關系為核心來確定無遺囑繼承的范圍和順序。古典法時期裁判官通過一系列裁判官告示確立了與羅馬市民法平行的"裁判官遺產占有體系",將一定的非處于家父支配權下的血緣親屬納入到無遺囑繼承的范圍,彌補了羅馬市民法的不公正。優(yōu)士丁尼通過法典化運動將市民法和裁判官法融合,建立了一套以血緣關系為核心的新的無遺囑繼承體系,從而奠定了現(xiàn)代無遺囑繼承制度的基本框架。
【文章來源】: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20,44(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十二表法》無遺囑繼承:以支配權關系為核心的親屬關系
(一)處于絕對優(yōu)先地位的自家繼承人(heredes sui)
(二)最近宗親屬(adgnatus proximus)對家產的獲取
二、裁判官告示的補正:自然親屬關系的突顯
(一)遺產占有制度的運行模式
(二)無遺囑的遺產占有體系
1、子女(unde liberi)。
2、法定繼承人(Unde legitimi)。
3、血親(unde cognati)。
4、丈夫或妻子(unde vir et uxor)。
三、優(yōu)士丁尼《新律》118條:以“自然血緣關系”為中心
四、由“法定親屬關系”到“自然血緣關系”的回歸
本文編號:3379005
【文章來源】: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20,44(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十二表法》無遺囑繼承:以支配權關系為核心的親屬關系
(一)處于絕對優(yōu)先地位的自家繼承人(heredes sui)
(二)最近宗親屬(adgnatus proximus)對家產的獲取
二、裁判官告示的補正:自然親屬關系的突顯
(一)遺產占有制度的運行模式
(二)無遺囑的遺產占有體系
1、子女(unde liberi)。
2、法定繼承人(Unde legitimi)。
3、血親(unde cognati)。
4、丈夫或妻子(unde vir et uxor)。
三、優(yōu)士丁尼《新律》118條:以“自然血緣關系”為中心
四、由“法定親屬關系”到“自然血緣關系”的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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