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體法律地位的審視——基于實質與形式要素之考量
發(fā)布時間:2021-01-02 15:38
人工智能體的法律主體地位由其法律人格的有無直接決定,而目前學界所提出的人格肯定說與人格否定說均存在不足。法律主體人格的享有往往需要實質要素、形式要素的符合才能予以確認,同樣,人工智能體是否享有法律人格,法律也應根據(jù)實質要素和形式要素與主體資格的符合性來作出判斷。當下正處于弱人工智能時代,而弱人工智能時代的人工智能體也有高級弱人工智能體與低級弱人工智能體之分,一分為二地將之與主體資格的實質要素與形式要素進行比對后,可以得出弱人工智能體享有物格,高級弱人工智能體享有人格之結論。
【文章來源】:濟源職業(yè)技術學院學報. 2020年02期
【文章頁數(shù)】:6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學說的評述與反思
(一)法律人格肯定說
1.完整法律人格說
2.有限法律人格說
(二)法律人格否定說
1.工具說
2.軟件代理說、道德能力缺乏說
三、人工智能體享有法律主體地位的考量要素
(一)實質要素
1.要素一:理性與自由意志
2.要素二:可支配的財產(chǎn)
(二)形式要素:權利主體、義務主體與責任主體
四、人工智能體法律地位的現(xiàn)行認定
(一)低級弱人工智能體享有物格
(二)高級弱人工智能體享有法律人格
結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基于功能性視角的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再審視[J]. 袁曾. 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0(01)
[2]主客體二分法視角下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之否定[J]. 楊易川,李娜. 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 2019(11)
[3]自由意志、道德代理與智能代理——兼論人工智能犯罪主體資格之生成[J]. 彭文華. 法學. 2019(10)
[4]人工智能法益位階研究[J]. 袁曾. 地方立法研究. 2019(05)
[5]人工智能體法律主體地位的法理反思[J]. 馮潔. 東方法學. 2019(04)
[6]論智能汽車侵權責任立法——以工具性人格為中心[J]. 許中緣. 法學. 2019(04)
[7]論人工智能體法律人格的考量要素[J]. 彭誠信,陳吉棟. 當代法學. 2019(02)
[8]人工智能對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挑戰(zhàn)及應對[J]. 李坤海,徐來. 重慶社會科學. 2019(02)
[9]人工智能對知識產(chǎn)權法的挑戰(zhàn)[J]. 楊延超. 治理研究. 2018(05)
[10]人工智能產(chǎn)品侵權的責任承擔[J]. 梁鵬. 中國青年社會科學. 2018(04)
本文編號:2953173
【文章來源】:濟源職業(yè)技術學院學報. 2020年02期
【文章頁數(shù)】:6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學說的評述與反思
(一)法律人格肯定說
1.完整法律人格說
2.有限法律人格說
(二)法律人格否定說
1.工具說
2.軟件代理說、道德能力缺乏說
三、人工智能體享有法律主體地位的考量要素
(一)實質要素
1.要素一:理性與自由意志
2.要素二:可支配的財產(chǎn)
(二)形式要素:權利主體、義務主體與責任主體
四、人工智能體法律地位的現(xiàn)行認定
(一)低級弱人工智能體享有物格
(二)高級弱人工智能體享有法律人格
結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基于功能性視角的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再審視[J]. 袁曾. 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0(01)
[2]主客體二分法視角下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之否定[J]. 楊易川,李娜. 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 2019(11)
[3]自由意志、道德代理與智能代理——兼論人工智能犯罪主體資格之生成[J]. 彭文華. 法學. 2019(10)
[4]人工智能法益位階研究[J]. 袁曾. 地方立法研究. 2019(05)
[5]人工智能體法律主體地位的法理反思[J]. 馮潔. 東方法學. 2019(04)
[6]論智能汽車侵權責任立法——以工具性人格為中心[J]. 許中緣. 法學. 2019(04)
[7]論人工智能體法律人格的考量要素[J]. 彭誠信,陳吉棟. 當代法學. 2019(02)
[8]人工智能對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挑戰(zhàn)及應對[J]. 李坤海,徐來. 重慶社會科學. 2019(02)
[9]人工智能對知識產(chǎn)權法的挑戰(zhàn)[J]. 楊延超. 治理研究. 2018(05)
[10]人工智能產(chǎn)品侵權的責任承擔[J]. 梁鵬. 中國青年社會科學. 2018(04)
本文編號:295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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