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體育賽事直播畫面的獨創(chuàng)性
發(fā)布時間:2021-01-02 08:29
由于我國版權立法尚未明確體育賽事節(jié)目作品的歸屬類型,時至今日,在面對該類案件訴訟糾紛時,究竟應歸屬于"作品"還是"錄像制品",不同的法院或法官在處理上往往有不同的結果,常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裁判現象。之所以出現截然相反的認定,其核心問題在于對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標準有不同認知。著作權法理應肯定創(chuàng)作人的"智力成果",即使只有"些許含量"的獨創(chuàng)價值,也應值得保護。體育賽事節(jié)目無論從架機的設置還是鏡頭的取舍均有其"獨創(chuàng)"的個性,理應歸屬為作品,至少應以"類電作品"給予保護。
【文章來源】:法制博覽. 2020年22期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體育賽事直播畫面的作品類型歸屬——“電影作品”(1)或“錄像制品”(2)
三、體育賽事直播畫面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標準
四、結語
本文編號:2953020
【文章來源】:法制博覽. 2020年22期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體育賽事直播畫面的作品類型歸屬——“電影作品”(1)或“錄像制品”(2)
三、體育賽事直播畫面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標準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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