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7-26 21:45
【摘要】:專利權是一種壟斷性的私人財產(chǎn)權,標準是一種普適性的公共資源。二者是相互矛盾的關系。隨著科學技術的的不斷發(fā)展,專利和標準不可避免地結合起來,形成了標準必要專利。為了保障標準的順利推廣實施,標準制定組織都會要求參加標準制定的專利權人披露其專利。但是在標準的制定過程中,一些專利權人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對自己擁有的必要專利不予披露,等到標準推廣實施后,再主張其專利受到侵犯,“挾持”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進而嚴重影響了標準的實施,導致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標準實施者的利益失衡。緩解二者的矛盾以實現(xiàn)各方的利益平衡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近年來,我國由標準必要專利引發(fā)的訴訟案件不斷增多,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導致了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案件判決不一致的困境。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復函、指導性案例以及司法解釋的方式予以回應,但僅是針對個案,不具有普遍適用性。我國在專利法修改中提出構建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制度,以期為司法審判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jù),通過與相關標準專利政策的有效銜接,平衡專利權人與標準實施者之間的利益并保證標準的順利實施。本文綜合運用文獻分析、個案分析等分析方法分析了我國目前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的司法現(xiàn)狀以及存在問題,從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信息披露義務、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適用條件、禁令救濟的限制性適用以及專利許可費的合理計算等方面提出構建我國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的路徑。作為成文法國家,在司法實踐中涌現(xiàn)出愈來愈多涉及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糾紛的情況下,切實構建起一套能夠在司法實踐中得以有效適用的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規(guī)則體系勢在必行,以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確的規(guī)則指導。
【學位授予單位】:華南理工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3.42
本文編號:2771329
【學位授予單位】:華南理工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3.42
【參考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1條
1 蔣文玉;;理性人標準在侵權行為中的適用研究[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0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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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國柱;知識產(chǎn)權默示許可制度研究[D];吉林大學;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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