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利益保護范圍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7-26 17:05
【摘要】:我國《民法總則》突破傳統(tǒng)權利能力體系,重構了胎兒利益保護制度,條文采用“列舉加概括式”的立法技術,列舉部分胎兒利益類型,用“等”字做兜底性規(guī)定。因為條文過度抽象,學界對“等”字理解爭議不斷,明確胎兒利益保護范圍成為了緊迫的議題。本文除導論之外,共分為五個部分進行論述。第一部分介紹胎兒在法律上的地位。胎兒的私法地位一直存在爭議,但是否定其私法地位意味著胎兒利益難以受到保護。對“胎兒始期”的界定采取“受孕時”,對“胎兒終期”的界定采取“獨立呼吸說”,這是對胎兒的法律涵義做出準確界定的前提。第二部分介紹胎兒利益保護的基本理論。我國《民法總則》采取了“部分權利能力保護說”的理論基礎構造了胎兒利益保護條款。將胎兒的部分權利能力的性質認定為“解除條件說”,胎兒的部分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應當受到保護,可以為胎兒設立利益代理人代表胎兒主張利益。第三部分介紹我國胎兒受法律保護利益范圍的法律規(guī)范考察與分析。雖然經(jīng)過了漫長的發(fā)展,我國已經(jīng)建立了胎兒利益保護制度,但是現(xiàn)行制度對胎兒利益范圍規(guī)定不明確,保護力度不足,需要明確胎兒利益范圍、加強法律體系建設及構建完整配套制度。第四部分介紹胎兒受法律保護利益范圍的域外法考察與啟示。結合域外法制經(jīng)驗,汲取兩大法系的優(yōu)點,我國立法者采用了新的立法模式即“部分列舉加概括式”,構建了較為科學的胎兒利益保護制度。域外制度帶來了諸多啟示,在胎兒利益保護中應當平衡人身性利益與財產(chǎn)性利益的保護,必要時可以以專門立法方式明確胎兒利益范圍。第五部分為本文的主要結論,胎兒與自然人存在區(qū)別,需要區(qū)別保護。生命利益與身體健康利益是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的前提,對胎兒親權和親屬權的保護是胎兒出生后成長的基礎,撫養(yǎng)費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對上述利益進行救濟的請求權基礎。此外,財產(chǎn)利益是胎兒物質性人格利益得以保全的基礎,在涉及純獲益行為中,如繼承、接受贈與及遺贈時胎兒具有部分人格,可以成為權利的主體,原則上胎兒不具有精神性人格利益,但是涉及特殊情況時應承認胎兒享有救濟的權利。
【學位授予單位】:云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3
本文編號:2771044
【學位授予單位】:云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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