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與地名商標沖突協(xié)調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4-22 22:49
【摘要】:隨著商品社會的發(fā)展和產品的競爭愈發(fā)激烈,使用地理標志對產地和品質進行保護成為越來越多地區(qū)農業(yè)集體合作組織的選擇。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改后使用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開始,農業(yè)部門以及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分別發(fā)布了各自的辦法和行政法規(guī)對于地理標志及地理標志產品給予保護。但與國內商標每年數(shù)以萬計的申請量相比,地理標志的申請和保護才剛剛開始。因此在地理標志產品領域做一些微小的貢獻是有意義的。我國地理標志問題的沖突首先源于不同行政部門對地理標志的管轄權重疊。相比于商標權僅由商標局進行注冊和保護,地理標志保護的選擇要更為廣泛。我國在引入這一制度時同時參考了歐盟采用的專門法律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以及美國使用商標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的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設計,進而導致在我國同時存在兩種不同的制度,三個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門產生三種地理標志保護方式。同時地理標志保護的一些條款還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規(guī)之中,相繼頒布的司法解釋對此的適用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其中最高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指南》中的相關具體條款存在沖突,對于地理標志與地名商標的保護有不利的影響?v觀國際協(xié)定中對于地理標志與地名商標沖突的協(xié)調,在國際條約中對于這一問題的規(guī)定也顯得相對比較模糊。這一方面是由于地理標志在過去一直無法得到各國的重視,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地理標志與地名商標的沖突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商標持有者的權利。對于保護域外的地理標志而損害域內的商標權利各國對此也是反應不一。由于我國對于地理標志的保護立法問題,其中一些適用的原則也存在爭議。例如對于地理標志與地名商標的對比是否適用混淆可能性的原則,以及是否可以對兩個商標進行近似的判斷,在此前的通說中都存在爭議。在此筆者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議。首先應當明確對于地理標志與地名商標沖突的概念問題,判斷在先權利的在先時間以及在先注冊商標的善意和知名度問題。其次應當針對地名商標是否會致使消費者對商品產地來源、質量產生混淆,同時考慮地理標志與被比商標的近似性判斷避免兩個合法權利的沖突。對于兩個存在差異的商標可以通過共存協(xié)議降低混淆可能性,確定兩個合法權利在未來的各自使用范圍。最后在行政上應當發(fā)揮行業(yè)協(xié)會在這一問題上的作用,對于同一區(qū)域內存在的地理標志與地名商標在訴訟前予以協(xié)調。在法律上則應當明確此類沖突商標的注冊主體資格以及商標混淆可能性、商標共存協(xié)議的判斷標準。本文在結構上首先通過對地理標志的概念介紹及具體介紹了沖突的表現(xiàn)形以及內在沖突的原因。然后對比歐盟、國際條約對于這一問題的協(xié)調提出筆者自己的觀點。最后提出了在處理沖突時需要考慮的問題以及一些自己的建議。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43
本文編號:2637054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43
【參考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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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博士學位論文 前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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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637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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