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中國式建構(gòu)
本文選題:違約精神損害賠償 切入點:違約責任 出處:《當代法學》2017年01期
【摘要】:在我國市場經(jīng)濟日趨活躍的當下,違約所導致的精神損害事件頻發(fā),依照我國現(xiàn)有法律,守約方無法經(jīng)由違約責任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只能訴諸尚無力為精神損害提供充分庇護的侵權責任。域外相關國家和地區(qū)在此領域已積累諸多經(jīng)驗,我國宜在肯定違約精神損害賠償?shù)那疤嵯?構(gòu)建違約精神損害賠償?shù)乃膫€要件——有法可依、因果聯(lián)系、損害嚴重和恢復經(jīng)濟狀態(tài)之原狀。同時,秉持合理預見性原則、最高限額原則、過錯與責任相當原則及自由裁量原則,力爭在守約方與違約方之間達至一個最為公平、合理的利益衡平。
[Abstract]:At the present time when the market economy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active in our country, the spiritual damage events caused by breach of contract occur frequently. 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law of our country, the compliance party can not obtain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 through breach of contract liability.It is only possible to resort to tort liability that has not yet been able to provide adequate protection for moral damage.Foreign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accumulated a lot of experience in this field. On the premise of affirming the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s of breach of contract, our country should construct four elements of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 of breach of contract.The condition in which the damage is serious and the state of the economy is restored.At the same time, adhering to 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 foresight, the principle of maximum limit, the principle of fault and liability equivalence and the principle of discretion, we strive to achieve the most fair and reasonable 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the compliance party and the defaulting party.
【作者單位】: 上海大學法學院非物質(zhì)文化遺產(chǎn)法律保護研究中心;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土地法治研究中心;
【基金】:上海市教委創(chuàng)新項目“中藥復方的專利國際化壁壘及對策研究”(15ZS029)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海上人工島嶼理論與實踐的法律研究”(16YJC820041)的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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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71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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