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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自由與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憲法性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8-02-26 21:28

  本文關鍵詞: 表達自由 著作權 合理使用 權利限制 出處:《清華大學》2015年碩士論文 論文類型:學位論文


【摘要】:表達自由與著作權法律制度相互融合,密不可分,充分體現(xiàn)在以發(fā)表權為中心的著作人身權制度、著作權作品的排除領域及以合理使用為主的著作權限制制度。表達自由是一項憲法確認的基本權利,著作權是法律賦予作者一定時期的排他性專有權利,表達自由的實現(xiàn)需要依賴于信息的表達和傳播,在一定情況下就可能與作者壟斷作品使用與傳播的著作權相抵觸,造成表達自由和著作權的法益沖突。因此,為尋求表達自由與著作權的法益平衡,各國立法者在制定著作權法的同時,都設計了對著作權的限制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即是合理使用制度,使得在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使用人不必征求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報酬,基于正當目的即可免費使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但是,正如硬幣的正反面,在出現(xiàn)著作權與表達自由的法益沖突時,何者的法益應更具有法律優(yōu)位性?作為保障言論自由的合理使用制度界限如何確定?本文通過對表達自由與著作權的關系加以論述,通過對表達自由與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深入分析和探討了表達自由與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結合案例分析了表達自由與著作權的法益之爭。本文認為,合理使用制度作為表達自由在著作權法中的重要保障,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重要限制,具有憲法意義上的重要意義,但“有限制,就有對于限制的限制”,表達自由權具有憲法權利的優(yōu)越地位,但表達自由也具有其內(nèi)在限制和外在限制,著作權法中保障這一憲法性權利的合理使用制度,也不應該無限制地擴展和延伸,而應當維持在“合理”的限度內(nèi)。從宏觀上確立表達自由的憲法性優(yōu)位法律原則,具有非常重要的憲法性意義,但是在具體到個案中時,則不能概以為表達自由優(yōu)先為圭臬,須得依據(jù)表達自由的憲法屬性與著作權的立法宗旨,依據(jù)合理使用制度的具體判斷標準,對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分析,以實現(xiàn)著作權保護與表達自由的平衡。
[Abstract]:......
【學位授予單位】:清華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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