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能力與監(jiān)護人責任規(guī)則之適用
本文關鍵詞:侵權責任能力與監(jiān)護人責任規(guī)則之適用 出處:《法學》2015年06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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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比較法上,監(jiān)護人責任規(guī)則與侵權責任能力制度之間存在密切的關聯(lián)。被監(jiān)護人的侵權責任能力狀況不僅直接影響監(jiān)護人責任的形態(tài),而且還對監(jiān)護人責任的判定具有實質性影響。脫離侵權責任能力的理論意蘊,將難以對監(jiān)護人責任規(guī)則作出妥當?shù)亩ㄎ患敖忉尅N覈F(xiàn)行法上的監(jiān)護人責任規(guī)則受到了前蘇俄民法和自身國情的混合影響。我國雖然沒有規(guī)定形式上的侵權責任能力制度,但是在判斷監(jiān)護人是否盡到監(jiān)護義務、可否減輕其責任時,同樣需要考量被監(jiān)護人的年齡和識別能力狀況。當然,我國現(xiàn)行法上的監(jiān)護人責任規(guī)則在規(guī)范及價值層面均存在諸多不足,其既無法妥當協(xié)調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也無法在法理層面予以合理解說,在未來的民法典中亟待完善。
[Abstract]:In comparative law, there is a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guardian liability rules and tort liability capacity system. The status of the guardian's tort liability capacity not only directly affects the form of guardian liability. It also has a substantial impact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guardian responsibility and the theoretical implication of the ability to break away from tort liability. It will be difficult to properly position and interpret the rules of guardian responsibility. The rules of guardian responsibility in the current law of our country are influenced by the former Soviet Russian civil law and its own national conditions. Although there is no formal tort liability in our country. Capacity system. However, in judging whether the guardian has fulfilled the duty of guardianship and whether he or she can reduce his or her responsibilities, it is also necessary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age of the guardian and the status of his or her ability to identify. Of course. There are many deficiencies in the norms and values of the current guardian responsibility rules in our country, which can neither properly coordinate the interests of different subjects, nor can they be properly interpreted at the legal level. It is urgent to perfect the civil code in the future.
【作者單位】: 廈門大學法學院;
【基金】:作者主持的福建省社會科學規(guī)劃項目“侵權責任能力制度原理及功能研究”(項目號2014C140) 中央高;究蒲袠I(yè)務費項目“法典化背景下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立法研究”(項目號:T2013221005)的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13
【正文快照】: 具備侵權責任能力,是認定行為人具有過錯的前提,沒有侵權責任能力就無法認定其有過錯,更不會責令其承擔過錯責任。?侵權責任能力以識別能力為判斷基礎,對于欠缺識別能力的行為人,不能辨別其行為的是非與善惡,因而其“并不具備真正的意思決定之自由,法律對其行為不能作出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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