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勞動者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探討——以機關事業(yè)單位使用編制外人員為視角
發(fā)布時間:2024-01-14 10:35
我國機關事業(yè)單位以勞務派遣方式使用編制外人員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勞動合同用工中,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引發(fā)的法律后果的邏輯解讀應為:如果勞動者的連續(xù)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則新用人單位負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如果勞動者的連續(xù)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其意義僅在于新用人單位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jīng)濟補償時,是否應當合并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務派遣用工中,用工單位的性質(zhì)不應視為是屬于被派遣勞動者的"新用人單位",而通過界定"逆向勞務派遣"或適用實質(zhì)雇主判斷規(guī)則,尋求用工單位承擔實際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的裁判思路,應當審慎。勞務派遣用工中,勞動者是否享有要求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亟待立法明確。
【文章頁數(shù)】:9 頁
【文章目錄】:
一、案情簡介
二、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以勞務派遣使用編制外人員的背景與衍變
三、機關事業(yè)單位以勞務派遣使用編制外人員的法律問題
(一) 盧某工作年限的計算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權利的享有
(二) 機關事業(yè)單位以勞務派遣使用編制外用工是否涉嫌“逆向勞務派遣”的判定
(三) 被派遣勞動者是否享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權利的判定
四、用工單位介入派遣類勞動合同簽訂的評價與法律效力判定
本文編號:387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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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一、案情簡介
二、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以勞務派遣使用編制外人員的背景與衍變
三、機關事業(yè)單位以勞務派遣使用編制外人員的法律問題
(一) 盧某工作年限的計算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權利的享有
(二) 機關事業(yè)單位以勞務派遣使用編制外用工是否涉嫌“逆向勞務派遣”的判定
(三) 被派遣勞動者是否享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權利的判定
四、用工單位介入派遣類勞動合同簽訂的評價與法律效力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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