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約定并非適用所有勞動者
發(fā)布時間:2021-10-07 16:56
<正>【案情簡介】侯某于2010年4月25日到某石業(yè)有限公司工作,擔任技工一職,從事石材加工工作,雙方當事人于當日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14年4月24日,合同約定月工資1000元,并約定培訓費及競業(yè)限制違約金事項。2013年3月11日,用人單位與侯某解除勞動合同。因發(fā)現侯某離職后到同行業(yè)另一
【文章來源】:山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2018,(12)
【文章頁數】:1 頁
【文章目錄】:
【案情簡介】
【處理結果】
【爭議焦點】
【案情評析】
本文編號:342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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