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足額支付病假工資為由辭職是否有經濟補償
發(fā)布時間:2021-06-23 14:12
<正>【案情簡介】羅某于2016年3月入職上海某服飾公司從事專柜店長一職,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并約定羅某每月基本工資為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還約定服飾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酌情支付相應的貨幣補貼、津貼、獎勵,具體標準根據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2018年10月至同年12月,羅某連續(xù)3月休病假,服飾公司按照上海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其病假工資。2019年1月,服飾公司收到羅某向其寄
【文章來源】:中國工會財會. 2019,(12)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案情簡介】
【爭議焦點】
【裁決結果】
【分析點評】
本文編號:3245085
【文章來源】:中國工會財會.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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