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經濟法責任的獨立
一、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學說及評析
。ㄒ唬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學說
1.經濟法責任獨立之否定說
該學說的核心主張是否定經濟法責任的存在。據其否定的原因,該學說又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其一為根源性否定;其二為形式上的否定。
2.經濟法責任相對獨立說
該學說認為,經濟法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發(fā)展的必然結果,它體現的是一種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法,其責任的追究必然體現社會本位思想。因此,經濟法的責任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質。
3.經濟法責任獨立說之二——綜合責任說
該學說認為,經濟法存在自己獨立的法律責任,這種獨立的責任不同于傳統(tǒng)的法律責任,而是一種綜合責任。
。ǘ└鲗W說的評析
否定學說從側面反映出傳統(tǒng)的公私法和部門法劃分理念對整個法學研究的影響;也體現出經濟法學理論的完善與創(chuàng)新的艱難之旅。很顯然,這一觀點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從某一方面來說,持這一觀點的人對經濟法根本就不了解,看不到經濟法作為部門法學的獨特性,從而掩蓋了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其僅僅從某一點看經濟法責任本文由收集整理與傳統(tǒng)經濟法責任具有一致性就臆斷其實質的一致性是極端錯誤的。這種觀點的發(fā)展最終只能束縛經濟法責任理論的發(fā)展,阻礙著經濟法理論體系的完善。
相對獨立說客觀上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它在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問題上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這是值得肯定的。但它人為地將完整的經濟法責任分割成兩個部分,體現了其在這個問題上立場的不堅定。這種觀點不僅在理論上存在一定的邏輯問題,而且也容易導致實踐操作的障礙,如競合問題的產生。
綜合責任說雖然解決了困擾經濟法學界的一大堆難題,擺脫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羈絆,成功將三者結合在一起,并最終具有廣泛的影響力。但是,在承認自己的觀點前提下又否定自己的觀點,有自相矛盾的嫌疑。綜合責任論力圖組合傳統(tǒng)法律責任形態(tài)來處理經濟高速發(fā)展的今天發(fā)生的諸多經濟問題,但由于傳統(tǒng)的法律責任形式已無法完全應對違反經濟法的主體責任的追究。所以,這種簡單的綜合并不能真正的解決經濟法本身所面臨的社會問題。
綜上分析,筆者認為,經濟法不僅有自己的責任,而且它的責任應該是獨立的。經濟法責任理論時刻在不斷發(fā)展并自我完善,雖然我們還不能完全確定它現在該是什么,但是我們應該能夠去推測它將來應該是什么。從前述的幾種學說來看,經濟法責任從不存在到存在、從依賴存在到獨立存在的發(fā)展過程中,不僅反映了經濟法學科逐步走向成熟的曲折進程,也反映出學者們對經濟法責任理論研究和探索的艱辛歷程。
二、經濟法責任獨立的正當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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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責任理論是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責任理論的發(fā)展決定著整個經濟法學的發(fā)展。從這方面講,經濟法責任的實現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在過去的幾十年探索中,我國的經濟法學理論逐步走向成熟,筆耕文化傳播,經濟法學的基本框架也基本形成。在此歷程中,經濟法責任也始終伴隨著經濟法律關系變化的全過程,不但是經濟法律規(guī)范得以實施、經濟目的得以實現的最終保障,也是影響經濟法理論和制度的重大問題。多年研究的理論成果與司法實踐證明,完善的經濟法責任理論的必要性已毋庸置疑。但從目前的狀況來看,對經濟法責任的研究十分混亂,理論深度不夠,基本范疇提煉不夠,這都制約著整個經濟法理論的發(fā)展步伐。因此,經濟法責任的實現是填補經濟法理論空白的重要內容之一。另外,經濟法責任的實現,也是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guī)范市場秩序的需要。如果沒有經濟法責任的實現,經濟法就難以真正做到維護社會正義、實現社會公正,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的目的,從而破壞了整個經濟法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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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北大師生為主體起訴的“松花江污染案”可謂轟動一時。有人把它看作是個笑話,認為這種行為是荒謬的。因為此案中原告一是鱘鰉魚,原告二是松花江,原告三是太陽島。從具體的法律關系來看,目前我國還不承認物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因此這種訴訟尚得不到支持。
筆者認為,此訴訟雖然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它客觀上引起了人們對危害社會整體利益行為的關注,促進了公益訴訟制度的發(fā)展,有利于經濟法責任理論的完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開始呈現多樣化,傳統(tǒng)的以個人為本位的私法和以國家為本位的公法在調整利益結構上已經顯得力不從心了。僅依靠傳統(tǒng)的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保護社會關系和社會整體利益已經遠遠達不到社會要求。新領域內產生的利益的法律保護開始出現空白,社會整體利益和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這些客觀要求法律必須做出相應的回應。另外,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司法實踐中最大的問題在于我國經濟法調整機制的基礎建設薄弱,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嚴重。而引起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經濟法尚未建立起自己的特殊的調整機制,尚未建立起自己的獨立的經濟法責任?v觀世界各國的法律,無論是英美法系的美國,還是大陸法系的德國、韓國及日本等,都已建立了相對較為完善的經濟法的調整機制,授權法院依法追究違反經濟法行為的經濟法責任,并建立公益訴訟制度,賦予公權主體如檢察機關、有關行政機關、以及私權主體如私法人、自然人、社會團體等依法提起追究違反經濟法行為的經濟法責任的訴訟主體資格。我國的經濟法理論和制度建設也可以借鑒上述先進經驗。
本文編號: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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