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_經濟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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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論文摘要 ----------------------------------------- 第一頁 一、經濟法的概念 ----------------------------------第二頁 二、經濟法的獨立性----------------------------------------第三頁 三、經濟法的發(fā)展和現(xiàn)實性----------------------------第四頁四、經濟法和相關部門法的關系------------------------第六頁五、小結--------------------------------------------第八頁 注釋及參考文獻--------------------------------------第九頁論文摘要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一直是法學界爭論的焦點,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明其獨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論和現(xiàn)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qū)分。本文謹從經濟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經濟法的獨立性,并在回顧經濟法歷史演進的基礎上分析論證經濟法歷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門,而且現(xiàn)實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門,當然要更加明確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還須與相關的法律部門進行比較,最后以經濟法的特殊性分析經濟訴訟和經濟審判。 關鍵詞:經濟法,法部門,經濟法的地位,經濟法的現(xiàn)實性,市場失靈,公共失靈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明其獨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論和現(xiàn)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qū)分。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從其萌芽至今已走過了100多年風風雨雨的歷程,它的產生以至發(fā)展都伴隨著爭吵,目前學界還沒有統(tǒng)一的定義。作為理論思維的第一步就是給經濟法下定義,這也是經濟法研究學者的首要任務。前人在此已做了相當?shù)墓ぷ,總的說來,對經濟法的定義可以分為兩類觀點:一是承認經濟法是一個法部門,進而在此基礎上進行定義;二是不承認經濟法的獨立地位,認為經濟法是一個學科或是一種規(guī)范的綜合等等。 否定經濟法的普遍觀點認為“經濟法沒有統(tǒng)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guī)或是這些法規(guī)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1) .而肯定派則認為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方法,堅持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 (2)。綜觀兩方的觀點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經濟法是否有有別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方法,這也是傳統(tǒng)部門法的劃分標準。還有部分學者為求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對傳統(tǒng)的部門法劃分標準提出了質疑,認為法部門的劃分并非如此,現(xiàn)在不得不對這一傳統(tǒng)理論加以徹底的改造了 (3)。當然還有提“法域說”和“法體制說”的。我們沒有必要一廂情愿的為建立一套理論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認的東西,否定這一點就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研究態(tài)度。唐詩有言:“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边@句詩用來說明經濟法的發(fā)展極恰。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應該得到肯定,如何去詮釋經濟法呢?首先還得從法談起,法律就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那么經濟法也是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而存在,了解這一點給經濟法下定義就不是一件難事。從蘇聯(lián)改造過來的“縱橫統(tǒng)一說”在學界曾占有相當?shù)牡匚,此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關系和橫向的經濟協(xié)作關系(4) .這一觀點試圖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更加明顯,但無意間卻犯下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經濟協(xié)作關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不應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疇,而是民法調整的范疇。經濟法主要是從公權力入手來調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間的交叉關系,F(xiàn)在特別是象中國這樣的日益發(fā)展的經濟民主社會,公權力應該在一定的地方適可而止,不應過多的涉入私權利。因此,經濟法應定義為是調整國民經濟的管理和協(xié)調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和協(xié)調關系,這區(qū)別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次,,調整的主體其中重要一方是國家相關的經濟機關,這是為擺脫行政機關對經濟的盲目干預,確定一定的機關進行經濟的管理和協(xié)調工作。雖然,經濟法是以一定的強力為基礎的,但強力并不是直接調整手段而是作為經濟管理協(xié)調的堅實后盾。 二、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而進一步研究其實重要的就是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這個問題是上個世紀以來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可以肯定的說經濟法是一個部門法。前面已對經濟法的概念進行了分析,下面具體就經濟法的獨立性進行研究。 判斷經濟法是否為部門法須確立一個明確的部門法劃分的標準,而不是不顧現(xiàn)實自封為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有對象說,對象加方法說,還有方法說,還有目的說等。按照多數(shù)的觀點認為特有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是劃分的標準。但方法相對于對象來說是次后的,特有的調整對象才是關鍵,任何法律部門都有其調整的對象,這是劃分部門的根本標志,它是指法律部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5) .雖然有人對這一傳統(tǒng)的劃分方法提出了質疑,但他還是不得不承認,對經濟法的基本界定說還是應當立足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則經濟法就成了無本之木,無異于空中樓閣,經濟法的科學性也就值得懷疑(6) .在前面的定義中已經闡述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協(xié)調關系。這種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國家經濟機關,另一方則是市場經營的主體,大到公司企業(yè)集團,小到“戶”(7) 這種經營的單位。從客觀上說,經濟法調整的的對象是一種社會關系,具體說有宏觀調控法(或者宏觀經濟法)、市場規(guī)制法、經濟組織法等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財稅等,市場規(guī)制法包括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業(yè)法等方面的內容。 調整的對象基本上就決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在經濟的管理協(xié)調過程中會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調整手段,這并不會影響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現(xiàn)實的情況非常復雜,使得國家必須用多方面的手段進行調整。另外經濟法也不是沒有自己的調整手段和方法,如“經濟不名譽”處罰等。 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經濟法有明確的調整對象并輔以一定的調整方法,它就具有作為一個法部門的獨立性,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三、經濟法的發(fā)展和現(xiàn)實性 經濟法成為法律部門首先是要有獨立性,但現(xiàn)實性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經濟法現(xiàn)實性其實就是經濟法的現(xiàn)實存在依據,說明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存在不是可有可無的,它有重要的意義。 經濟法的重要性可以從經濟法的發(fā)展歷程來說明。經濟法的產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有了成文的法典,比如《漢穆拉比法典》,其中就有很多相關經濟的法律條文,但這時的法是諸法合體,不能說已經產生了經濟法。經濟法是相對于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它的產生和發(fā)展是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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