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之政府干預的憲政解讀
一、憲政語境下經濟法之政府干預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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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憲政思想的核心問題是在政治制度中確保公民權利不受政府及其官員們的侵害。洛克和孟德斯鳩等人精心設計了分權和制衡的憲政制度[1]。在傳統(tǒng)西方政治學說和憲政理論中,憲政論的核心問題是對政治權進行限制[2]。政治學家薩托利在追溯了憲法產生的歷史淵源后總結認為:“制約的思想仍然是憲法的基石”[3]。對憲政制度和理念中的分權制衡、選舉制度、責任政府、違憲審查、人權、民主、法治而言,政府守法是關鍵。憲政在某種程度上就是限制政府權力的制度安排。憲政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將國家領域的政治問題法律化,使公民基本權利和政府權力法治化。在憲政背景下,國家和政府作為法律人格,其設立和權力的行使,是通過制度的設計,使政治秩序轉換成憲政秩序,以嚴格的程序來約束權力,并通過行政與司法審查,以公民權利制約政治權力。張友漁先生認為,所謂憲政就是通過憲法規(guī)定國家體制、政權組織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筆耕論文,使政府和人民都在憲法規(guī)定之下,享受應享受的權利,負擔應負擔的義務,不允許任何人或組織違反和超越這些規(guī)定而自由行動的一種政治形態(tài)[4]。
經濟法語境下的政府干預,是為了克服市場失靈,基于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共公性的需要而進行的干預[5]。憲政本身并非目的,而是維護和保障公民權利,確保市場經濟發(fā)展及社會秩序的手段。只有
良好的憲政制度設計,才會使市場經濟的潛力得到充分發(fā)揮。行政權力介入市場,主要通過國家對市場的干預,彌補市場的缺陷并確立社會公共利益優(yōu)先原則。憲政的價值目標是通過人權保護使社會中的弱勢群體成為最直接的受益者。當非正規(guī)的或者私人解決辦法被證明難以奏效時,政府就應插手干預[6]?v觀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之手無所不及。在干預過程中,由于政府的內部性缺陷,政府干預有時成了市場機制本文由收集整理和社會秩序的殺手,甚至背離了憲政目標。從美國的次貸危機到歐債危機及其應對策略來看,歐美國家對于政府的干預措施都要經過權力機關批準,使政府干預因權力機關的介入而具有法律形式理性并受到約束。例如,美國政府啟動總額達7 000億美元的金融救援計劃,該計劃經國會參眾兩院批準,符合憲政程序要求。相比之下,我國為應對金融危機的4萬億投資卻未經權力機關審批和監(jiān)督,純粹是政府行為。為應對次貸危機對樓市的影響,2008年各地方政府動用財政資金對購樓者進行補貼,以刺激低迷的樓市、維續(xù)GDP的增長,并推出減免稅收的優(yōu)惠措施,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泡沫化”。此舉不僅違背市場規(guī)律,還損害了公眾的利益。行政強權的社會經濟效益是顯而易見的,但法律形式、程序正義常被忽略,甚至出現越權行政、濫用行政干預權的情形。
。ǘ┙洕鷳椪Z境下的政府干預權
經濟與憲政的關系從宏觀角度即社會總體系統(tǒng)水平來看,是從生產方式的高度來建構的“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的關系;從中觀角度來看,經濟與憲政的關系在社會系統(tǒng)水平上是所有制、經濟體制、經濟發(fā)展水平與憲政體制之間的關系;從微觀角度看,是兩者的各自組織水平上的經濟要素和變項與憲政要素和變項之間的關系,如公民權利、國家權力與經濟要素的關系等[7]。政府干預具有兩面性,解決政府干預兩面性問題的最好辦法是對政府權力的制約。憲政與經濟的關系主要體現在憲法規(guī)范中,例如,我國《憲法》第6條至第18條對社會經濟關系作了規(guī)定。查爾斯·A·比爾德是最早將憲政與經濟聯(lián)系起來的美國史學經濟學派創(chuàng)史人之一。他認為,“憲法不是所謂‘全民’的產物,而不過是希望從中獲得利益的一個經濟利益集團的產物”,“在社會的巨大變革中,就像在制定與通過憲法所引起的變革中,經濟力量是原始的或根本力量,而且比其他力量更足以解釋事實”[8]。查爾斯認為,憲法并非民主的產物,而是經濟利益博弈的結果。我國法學者趙世義認為,經濟憲法是按照市場經濟的原理和規(guī)律確立起來的,保障公民經濟權利和自由,制約國家經濟權力的根本法規(guī)范,并據此形成的憲治經濟秩序[9]。我國著名經濟學學者盛洪則認為,憲政經濟學并不把制度看成是簡單的制度安排,也不僅是這些制度安排之間形成的互補關系。制度是一個立體結構,在這個結構的上端就是憲法。通過憲法來確立完整的經濟制度和經濟原則已成為立憲過程中自覺遵守的一條原則。在現代各國憲法制度中,經濟制度和經濟權利都無一例外地受到各種形式的憲法保障[10]。
單飛躍教授認為,經濟憲政有應然涵義和實然涵義兩種。其應然涵義就是尋求國家經濟權力與私人經濟權利的平衡與和諧,是對一切經濟專制的反叛。它既防止國家經濟權力專制,又防止私人經濟權利濫用。其實然涵義就是既表現為以經濟憲法為核心的所有體現經濟憲政精神的規(guī)范性文件,又表現為上述規(guī)范性文件的實際運作狀況。只有在憲政框架下,國家經濟干預和私人經濟行為方可能具有正當性。因此,經濟憲政是政府干預經濟必須遵循的根本準則,是國家干預經濟行動的“絕對命令”。經濟憲政的核心在于設定政府經濟行為的正當程序,防止政府利用公共權力侵犯市場機制與私人權利[7]124-125。政府應盡力減少各種損害經濟自由的管制,盡力減少不必要的干預,減少壟斷特別是行政壟斷。在發(fā)展自由市場經濟的同時,經濟法必須對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行為進行限制。成功的經濟表現必定伴隨著限制經濟干預行為、允許私有權利和市場在經濟中占主導地位的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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