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惡意行為的懲罰性賠償適用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8-04-16 04:11
本文選題:惡意行為 + 保險消費者; 參考:《天津師范大學》2017年碩士論文
【摘要】:保險是大眾所普遍選擇的一種投資方式。但是,隨著保險行業(yè)的日益發(fā)展,許多弊端也漸漸顯露,其中"理賠難"是最為突出的一個問題。保險合同雖已規(guī)定了何種情況下賠付保險金的標準,但是在理賠過程中無法避免保險人為逃避承擔保險責任而缺乏法律或事實依據(jù)惡意拒賠的情況。對此,僅根據(jù)一般違約的規(guī)定或是現(xiàn)行保險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難以全面地保障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quán)益,遏制保險人的惡意拒賠行為。懲罰性賠償作為一種重要的救濟手段,有助于彌補違約責任不能保障的間接損失,也可以對保險人產(chǎn)生威懾力,遏制其不良的行為,從而凈化保險行業(yè)的理賠環(huán)境,最大限度地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促進保險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當前,我國對保險行業(yè)進行規(guī)制,主要是對保險公司處以行政責任來進行懲治,對其民事責任的追究相對來說比較少,國外的研究對于我國很有借鑒意義。本文主要采用比較法和案例分析法來對保險人惡意行為進行分析研究,在評析國內(nèi)外學者不同的觀點基礎上,對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提出自己的意見,對其適用的必要性、我國現(xiàn)存的問題以及適用的具體標準進行系統(tǒng)而深入的研究。論文共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對惡意和惡意行為的種類進行界定。保險合同從本質(zhì)上來說屬于一種雙方主體地位不平等的消費者合同,投保人等保險投資者可以說是購買保險產(chǎn)品或服務的消費者,其本身由于缺乏對保險專業(yè)知識的認識需要保險人為其進行講解從而進行選擇,很大程度上其對保險產(chǎn)品的理解都是依靠保險人的介紹,體現(xiàn)出保險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并且由此引發(fā)的責任是依據(jù)保險合同而產(chǎn)生的,主要是違約責任的問題,更應該對保險人的主觀惡性的要求更高,因此本文將惡意定性為"故意"的狀態(tài)。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保險消費者的權(quán)益,筆者梳理了惡意行為的主要類型,通過對投訴率較高、危害較大的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來影響保險人的行為,保護相對方的利益。第二部分,闡述了懲罰性賠償適用的必要性。在保險消費者明顯處于弱勢的情況下,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保險消費者的權(quán)益、平衡雙方的利益,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則是必不可少的。雖然現(xiàn)階段可以通過讓保險人承擔行政責任或是在拒不履行時進行強制執(zhí)行,可是這些并沒有為保險消費者帶來利益,他們的間接損失不能得到彌補。甚至大部分保險公司懷有投機目的,"若是可以不賠則更好"這種心理促使其進行惡意違約損害了保險消費者的權(quán)益,因此需要全方位遏制此種行為的滋生,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不可或缺。第三部分,主要論述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條件。由于懲罰性賠償所產(chǎn)生的大額賠償金導致其在適用時需要謹慎,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標準。首先,必須具有主觀故意的惡性;其次,如果實施惡意的違約行為,需要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違約責任;最后,要給保險消費者造成了保險金以外的其它損失,如間接損失。懲罰性賠償不僅要用高額的賠償金來對保險人進行懲罰,也要全面地保護弱勢一方的利益。第四部分,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標準的確定。懲罰性賠償金的數(shù)額不能隨意確定,應有最高的限額標準,必須要依據(jù)保險人的承受能力、保險消費者的損失程度、保費的數(shù)額以及應當支付的保險理賠金的數(shù)額等來確定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金額的最高標準。在限度內(nèi)確定數(shù)額,可以有效避免出現(xiàn)難以支付的情況。同時,本文還參照《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等法律規(guī)定對數(shù)額進行限制。
[Abstract]:In this paper , the author makes a systematic and deep research on the liability of insurance industry . It is a kind of important remed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nd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 In the third part , the author mainly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conditions of punitive damages . The third part mainly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conditions of punitive damages . In the end , if the amount of punitive damages is determined , it is necessary to bear the maximum standard of punitive damages .
【學位授予單位】:天津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7
【分類號】:D922.284
【參考文獻】
相關(guān)期刊論文 前2條
1 陳潔;;投資者到金融消費者的角色嬗變[J];法學研究;2011年05期
2 張新寶;李倩;;懲罰性賠償?shù)牧⒎ㄟx擇[J];清華法學;2009年04期
相關(guān)博士學位論文 前2條
1 陳年冰;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D];山東大學;2013年
2 杜稱華;懲罰性賠償?shù)姆ɡ砼c應用[D];武漢大學;2012年
,本文編號:1757233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jingjifalunwen/17572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