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權制度的功能與價值的比較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9-27 23:30
本文關鍵詞:家事代理權制度的功能與價值的比較研究
【摘要】: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一方在對外為一定法律行為時,無需配偶一方授權,最終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我國古代就建立了較完備的家事代理權制度,西方兩大法系中也都存在相應的制度。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中沒有直接規(guī)定家事代理權,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日常生活中處分共同財產時享有平等的權利。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家庭財產的增加,為在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和穩(wěn)定交易秩序之間取得平衡,迫切需要建立我國家事代理權制度。一項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取決于制度設計時立法者所賦予它的功能與價值,而一項制度的功能與價值又取決于當時特定的社會條件對該制度的社會需求以及法律體系中相應制度的配合。我國歷史上家事代理權制度的縱向發(fā)展軌跡以及西方兩大法系家事代理權制度都體現(xiàn)了這一規(guī)律。中國古代家族本位的社會條件,決定了當時的家事代理權制度被賦予了方便維護家庭生活便利的社會功能,滿足古代統(tǒng)治階級對政治統(tǒng)治秩序的價值追求。同時,它也滿足了家庭對外交易效率的價值追求。因此,我國古代家事代理權的主體范圍適用于除家父外的卑幼,且適用范圍較廣。西方大陸法系緣起于羅馬法特有產制度的家事代理權更多被賦予了保障交易秩序的價值與制度功能,制度設計上家事代理權范圍及其行使的限制相對較少,對外效力得到保障。而建立在日耳曼習慣法基礎上的普通法系家事代理權,基于日耳曼法的團體本位及照顧婦孺的價值取向,將家事代理權的范圍嚴格局限于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內,且與配偶是否履行扶養(yǎng)義務相關聯(lián)。通過比較,我們發(fā)現(xiàn),維護交易安全與滿足家庭生活需要,保障夫妻雙方個人財產自由與照顧家庭中的弱勢一方利益是家事代理權制度始終面臨的功能與價值沖突。如何平衡這一沖突,取決于特定的社會條件。筆者認為中國在今后確立家事代理權過程中,應當追求在維護以夫妻為單位的家庭生活的便利、維護夫妻間的平等地位,減少夫妻矛盾、維護交易安全與意思自治等功能之間達成平衡;應當堅持的價值為效率、平等、正義、安全與自由。
【關鍵詞】:夫妻財產 家事代理權 交易安全 財產自由
【學位授予單位】:天津商業(yè)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3.9
【目錄】:
- 摘要4-5
- Abstract5-8
- 第一章 導論8-12
- 一、案例8-9
- 二、案例引起的法理學思考9-12
- 第二章 家事代理權制度的縱向比較12-19
- 一、中國古代家事代理權制度12-15
- 二、中國近現(xiàn)代家事代理權制度15-17
- (一)中國清末時期家事代理權制度15
- (二)中華民國時期家事代理權制度15-16
- (三)革命根據(jù)地時期家事代理權制度16-17
- (四)現(xiàn)代家事代理權制度17
- 三、小結——歷史變遷對中國家事代理權制度的功能與價值的影響17-19
- 第三章 家事代理權制度的橫向比較19-25
- 一、大陸法系的家事代理權制度19-21
- 二、英美法系的家事代理權制度21-23
- 三、小結——法律文化對家事代理權功能與價值的影響23-25
- 第四章 我國家事代理權制度的功能與價值選擇25-38
- 一、我國家事代理權制度的功能設定25-28
- (一)維護以夫妻為單位的家庭生活的便利25
- (二)維護夫妻間的平等地位,減少夫妻矛盾25
- (三)維護夫妻弱勢一方的利益的功能。25-26
- (四)維護交易安全與意思自治的功能的平衡26-28
- 二、我國家事代理權制度的價值選擇28-38
- (一)追求效率的價值28-29
- (二)追求平等的價值29-30
- (三)追求安全價值與自由價值的和諧30-36
- (四)追求正義的價值36-38
- 參考文獻38-40
- 發(fā)表論文及參加科研情況說明40-41
- 致謝41-42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張學軍;鎖匙權研究[J];金陵法律評論;2004年01期
,本文編號:93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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