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法律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9-27 22:10
本文關鍵詞: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法律問題研究
【摘要】: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在此制度設立前后,西方國家出現(xiàn)了一些新的立法動向,并且我國的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在實施中也與其他一些法律發(fā)生了沖突,因此有必要對這一制度進行深入的研究和規(guī)范。本文試圖在新的發(fā)展態(tài)勢下研究這種制度在我國的發(fā)展方向;同時對如何解決我國目前存在的法律沖突進行探討,并對如何完善我國的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提出若干立法建議。 第一部分是概述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的立法沿革。該制度早在羅馬法時代就已具雛形,到了寺院法時期正式設立,資本主義法律時代則進一步發(fā)展,當前國外又出現(xiàn)了新的立法趨勢:逐漸由重形式正義轉向重實質(zhì)正義,改法律嚴厲主義為法律溫和主義,并且只要當事人同意,可以采用離婚以替代婚姻的無效。甚至有學者開始質(zhì)疑他們是否還需要婚姻無效制度。 第二部分主要論述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事由。在比較分析國外不同立法例的基礎上,筆者根據(jù)我國《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國目前存在的一些現(xiàn)實問題,對我國的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事由進行了詳盡的研究探討。 第三部分是對我國目前爭議較大的確認程序問題進行論述。在關于請求權人、請求權行使的期間方面,我國的相關法律尚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在宣告機關方面,多數(shù)學者認為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均可擔任,但筆者持不同觀點,認為這與世界立法趨勢不符,
【關鍵詞】:無效婚姻 可撤銷婚姻 溯及力
【學位授予單位】:四川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5
【分類號】:D923.9
【目錄】:
- 引言8-9
- 第一章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概述9-18
- 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概念特征9-10
- 二、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立法概況10-18
- (一) 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歷史沿革10-15
- (二)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比較15-18
- 第二章 婚姻無效和撤銷的事由18-27
- 一、僅設婚姻無效制度的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18-19
- 1. 法國18
- 2. 美國18-19
- 3. 蘇俄19
- 二、僅設可撤銷婚姻制度的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19-20
- 三、采用無效婚姻制與可撤銷婚姻制并行20-21
- (一) 英國20-21
- (二) 日本21
- 四、我國的婚姻無效與可撤銷的事由21-27
- (一) 關于婚姻無效的事由21-25
- (二) 關于婚姻撤銷的事由25-27
- 第三章 婚姻無效與撤銷的確認程序27-35
- 一、請求權人27-30
- (一) 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27-29
- (二) 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29-30
- 二、請求權行使的期間30-32
- (一) 無效婚姻的請求期間30-31
- (二) 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期間31-32
- 三、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程序和機關32-35
- (一) 行政程序33
- (二) 訴訟程序33-35
- 第四章 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35-41
- 一、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問題35-38
- 二、當事人之間財產(chǎn)方面的法律后果38-39
- 三、對子女的法律后果39-41
- 第五章 關于我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的立法思考41-58
- 一、在國外的新的發(fā)展趨勢下,,中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的出路41-43
- 二、司法實踐中的法律沖突43-47
- (一) 與婚姻制度本身的立法精神及規(guī)定相沖突43-45
- (二) 婚姻法與行政訴訟法的沖突45-47
- 三、應進一步擴大可撤銷婚姻的范圍47-48
- 四、應由人民法院擔任撤銷婚姻案件的宣告機關48-55
- 五、應建立婚姻無效與撤銷損害賠償制度55-58
- 結論58-59
- 參考文獻59-62
- 筆者在讀期間科研成果簡介62-63
- 聲明63-64
- 致謝64
【引證文獻】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6條
1 姚洪濤;婚姻登記制度研究[D];鄭州大學;2011年
2 王曉娟;論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制度[D];華東政法學院;2006年
3 孫蕭簫;瑕疵婚姻法律制度研究[D];黑龍江大學;2008年
4 張慧芳;瑕疵婚姻制度研究[D];鄭州大學;2010年
5 吳小蘭;論我國瑕疵婚姻的完善[D];華僑大學;2012年
6 朱天娣;婚姻登記瑕疵問題的法律探析[D];鄭州大學;2013年
本文編號:93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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