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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體地位的源考與未來的立法取向

發(fā)布時間:2017-08-24 09:24

  本文關鍵詞:家庭主體地位的源考與未來的立法取向


  更多相關文章: 家庭 民事主體 親屬團體 獨立人格


【摘要】:作為人類最基本的生活方式,家庭最普遍的存在于人類社會的各個時期。在我國封建社會,家庭作為國家權力得以掌握人民的基本單位,法律不僅對其親屬間的內部關系進行嚴密的控制,而且嚴格規(guī)制其對外關系。統(tǒng)治者以家為直接統(tǒng)治對象,而家長則作為家之公私法上之負責人或代表。家庭在我國歷史上長期占據著法律主體角色。 論文《家庭主體地位的源考與未來的立法取向》限于對我國家庭主體地位的探究。采用歷史考察的方法,重點圍繞著家庭的起源,家庭主體地位的確立、衰落、喪失,以及個人獨立人格的確立展開,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家庭主體地位未來立法取向的分析。除引言外,論文正文分七個部分。 第一部分,法律主體簡論。本部分論述了主體的價值以及法律主體資格的確定。法律關系是主體間的關系,法律主體是構成法律關系最根本的要素。主體問題是法律問題中一個關鍵性與基礎性的問題,主體的確定,直接決定了法律的確定性以及法律的適用范圍。在民法的整個體系中,民事主體制度是一項基本的制度,它是商品交換關系的存在基礎。民事主體制度不僅是一種結果,更為重要的是本身所具有的對于主體權利與尊嚴的捍衛(wèi),其本身有著內在的價值。因此,在現代法律上,對于主體的考察,應當從民事主體制度入手。法律主體的種類與范圍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而最終受制于社會生產關系的發(fā)展。對于法律主體問題的探討應區(qū)別現狀與可能性發(fā)展兩個層面,即對于一個實體是否是法律主體和對其成為法律主體可能性的考察應有不同的判斷標準。 第二部分,家庭釋義。本部分考察了家庭在歷史上及現代的基本含義,分析了家庭的基本特征。家庭是社會歷史的產物,不同的歷史時期及人群對于家庭的理解有著或大或小的差異。家庭在我國傳統(tǒng)文化中有多種不同的含義,廣義上的家庭即家族,狹義上的家庭通常指共同維持家計的親屬生活共同體。家庭是二人以上的親屬組成的團體,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團體,以同居共財為基本要求。 第三部分,家庭的起源。本部分簡要闡述了家庭的基礎——婚姻,以及家庭與婚姻的關系,并在此基礎上論述了家庭所經歷的四個發(fā)展階段;橐,是一男一女合意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相待的結合。這種男女的結合,又產生出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橐鍪羌彝ギa生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結果。恩格斯在研究摩爾根著述的基礎上,論述了從雜亂的性關系的原始狀態(tài)中發(fā)展出的幾種家庭形式。分別是血緣家庭、普那路亞家庭、對偶家庭和個體家庭。 第四部分,家庭主體地位的確立。本部分分別考察了氏族社會中的家庭,宗法制度下之家庭,以及奴隸社會末期家庭的獨立。個體家庭產生于氏族社會末期,要成為獨立的社會基本單位,個體家庭至少要有兩個條件:一是個體家庭成為獨立的經濟實體;二是個體家庭能基本上擺脫氏族血緣關系紐帶。這二者是相互聯(lián)系的,如果無法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個體家庭就必然要依附于較大的血緣關系群體,難以成為一個獨立的社會單位,進而無法成為法律主體。氏族社會末期的家庭,基于當時的社會發(fā)展水平與人自身的發(fā)展水平,不是一個獨立的社會單位,而是依附于氏族、公社之中的,只有依靠較大的群體、相互幫助,家庭才能生存和發(fā)展。至奴隸社會,家庭被聯(lián)合于宗族組織之中,無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日常生活上,個體家庭都受宗族的統(tǒng)治和制約。家庭依附于宗族,無法完全獨立。家庭是在奴隸社會末期逐漸從宗族中獨立出來的。社會經濟發(fā)展,為家庭的獨立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家庭成為了社會基本經濟單位和獨立的生活共同體,個體小家庭逐漸演變?yōu)橹袊鴤鹘y(tǒng)社會主要的家庭模式。我國封建社會之家庭之獨立人格主要表現在意志獨立以及財產獨立兩個方面,并為立法所確認。 第五部分,家庭主體地位的衰落。本部分考察了家族制度在近現代的沒落以及家庭主體地位的喪失。分析了家族制度沒落的原因,因此給家庭主體地位帶來的沖擊。結合清末修律時期的《大清民律草案》到國民時期《民國民法典》立法的變化,證明家庭主體地位已經喪失,個人得以獨立,并為立法賦予其主體資格。 第六部分,現行民事立法中關于家庭的規(guī)定。本部分主要論述了《婚姻法》以及改革開放后的民事規(guī)范關于家庭的規(guī)定。得出家庭在我國民事立法中同樣不再作為主體出現,而僅是親屬共同生活團體的結論。 第七部分,家庭主體地位未來的立法取向。本部分結合民事主體判斷標準以及現行民事主體立法結構,并討論了家庭在當前社會經濟環(huán)境中的角色,得出家庭成為民事主體并不可行,也沒必要的結論。在我國當前的民法體系中,家庭的定位應當是一個親屬團體,而非民事主體。
【關鍵詞】:家庭 民事主體 親屬團體 獨立人格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2
【分類號】:D923.9
【目錄】:
  • 內容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2
  • 一、 法律主體簡論12-16
  • (一) 主體的價值12-13
  • (二) 法律主體資格的確定13-16
  • 二、 家庭釋義16-23
  • (一) 家庭的基本含義16-21
  • (二) 家庭的基本特征21-23
  • 三、 家庭的起源23-28
  • (一) 家庭的基礎23-24
  • (二) 家庭發(fā)展的各個階段24-28
  • 四、 家庭主體地位的確立28-39
  • (一) 氏族社會中的家庭28-29
  • (二) 宗法制度下之家庭29-32
  • (三) 家庭的獨立32-39
  • 五、 家庭主體地位的衰落39-50
  • (一) 近現代家庭去主體化的演變40-44
  • (二) 家庭主體地位的喪失——從《大清民律草案》到《民國民法典》44-50
  • 六、 現行民事立法中關于家庭的規(guī)定50-53
  • (一) 《婚姻法》中關于家庭的規(guī)定50-51
  • (二) 《民法通則》與《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家庭的規(guī)定51-53
  • 七、 家庭主體地位未來的立法取向53-60
  • (一) 家庭成為法律主體并不可行54-57
  • (二) 家庭成為法律主體并不必要57-60
  • 參考文獻60-63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 前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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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沈永敏;;關于我國民事主體結構的反思與重構[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年02期

3 余能斌,侯向磊,余立力;世紀之交看新中國民商法的發(fā)展[J];法學評論;1998年05期

4 劉寶三;論市場主體[J];廣東社會科學;1993年05期

5 肖立梅;;家庭的民事主體地位研究[J];河北法學;2009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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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賈云飛;;家庭的民事主體地位探究[J];前沿;2010年16期

10 李擁軍;從“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民事主體制度與理念的歷史變遷——對法律“人”的一種解析[J];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5年02期



本文編號:73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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