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義絕”離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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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古代婚姻法律制度歷史悠久,內(nèi)容豐富,是中國古代法制禮法合一的典范。離婚制度是婚姻法的重要內(nèi)容,在中國古代婚姻法律當中,“義絕”離婚是非常有特色的一項離婚制度,它是指夫妻或其親屬之間實施了律令規(guī)定的某些犯罪行為,使得夫妻締結的后天恩義關系被視為客觀上已經(jīng)被取消的狀態(tài),經(jīng)官府認定而判決離婚的制度,它揭示了中國古代兩性婚姻以“義”而合的本質(zhì)特征,也體現(xiàn)了當時政府對婚姻生活的重視和干預。作者選擇本文論題,不僅希望通過對“義絕”離婚制度的梳理來嘗試彌補學科研究的不足,而且希望從論證中探索出對現(xiàn)行婚姻法中離婚制度的設計有所裨益的內(nèi)容。 本文約40000字,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義絕”離婚之源:禮中的“義絕”!傲x絕”離婚首先是以一種禮制的理論被提出來的。由于在中國古代,婚姻就已經(jīng)被認為是各種社會關系的基礎,規(guī)范婚姻生活便成為禮制的重要內(nèi)容。因此,從先秦時期開始,關于“義絕”的理論開始萌芽、發(fā)展,到漢代趨于成熟,“義”是夫妻結合的基礎已經(jīng)成為當時的共識。從實踐來看,這時期“義絕”的范圍未限定于男女的婚姻關系,“義絕”離婚主要依靠倫理道德的力量來實施,有一定的混亂。 第二部分:“義絕”離婚的制度化與實踐:法律中的“義絕”。自唐代開始,律典開始全面而集中地規(guī)定了“義絕”離婚制度,其適用范圍也被嚴格限定于婚姻關系,調(diào)整的重點在于夫妻兩方的家族關系,而且夫妻一旦被認定“義絕”,強制離婚的后果是無疑的。宋代雖然對“義絕”離婚制度有所發(fā)展和完善,但唐宋的“義絕”離婚從精神、原則、規(guī)定到實踐,大致相同。到了元代,在繼承唐宋“義絕”離婚制度的基礎上,還通過條格、司法判例等形式發(fā)展了這一制度的內(nèi)容,規(guī)定上較為分散,處罰上較輕,也逐漸重視了對夫妻婚姻關系本身的調(diào)整,在某種程度上加強了對婦女的保護。而明清的“義絕”離婚制度,其規(guī)定散見于法律條文中,對“義絕之狀”的界定不但與唐宋“義絕之狀”有很大不同,而且其界定也是概括式的。從律文、條例的規(guī)定和司法判例來看,明清“義絕”離婚制度調(diào)整的重點已經(jīng)轉移到夫妻婚姻關系本身,并且加大了婦女得以因“義絕”而離婚的機會,同時卻又對“義絕”離婚的強制性采取了較為靈活的變通,
【關鍵詞】: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5
【分類號】:D923.9
【目錄】:
- 引言8-9
- 一、“義絕”離婚之源:禮中的“義絕”9-13
- 二、“義絕”離婚的制度化與實踐:法律中的“義絕”13-38
- (一) 唐宋時期的“義絕”離婚制度13-18
- (二) 元代的“義絕”離婚制度18-24
- (三) 明清的“義絕”離婚制度24-38
- 三、“義絕”離婚產(chǎn)生的法律效果38-41
- (一) 身份上的法律效果38-40
- (二) 財產(chǎn)上的法律效果40-41
- 四、“義絕”離婚制度形成和發(fā)展的原因41-50
- (一) 古代婚姻的目的與家族關系41-42
- (二) 父母對婚姻的主導權42-43
- (三) 夫妻的關系和地位43-45
- (四) 婦女貞節(jié)和古代離婚、改嫁的觀念45-47
- (五) 經(jīng)濟因素對古代婚姻的影響47-48
- (六) 法律淵源的變化48-49
- (七) 執(zhí)法原情的司法理念49-50
- 余論50-54
- 參考文獻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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