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制度的創(chuàng)新與完善路徑
發(fā)布時間:2023-04-08 04:35
《民法典》登記離婚制度中新增的離婚冷靜期規(guī)定,和我國登記離婚相關(guān)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離婚雙軌制的立法體系以及我國婚姻立法傳統(tǒng)均不相符,實際上是錯誤借用禁止離婚主義影響下的國外離婚制度的結(jié)果。對于判決離婚制度,則應(yīng)借鑒德國離婚法上的做法,一方面以《民法典》第1079條第2款為依據(jù)貫徹離婚原因上的破裂原則,另一方面對包括新增二次離婚訴訟中分居滿一年應(yīng)準予離婚之規(guī)定在內(nèi)的《民法典》第1079條第3款、第4款的法定離婚理由,進行破裂推定條款、苛刻情況的分類,從解釋論上進行體系化。
【文章頁數(shù)】:16 頁
【文章目錄】:
一、我國離婚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從革命根據(jù)地離婚制度到1950年《婚姻法》的離婚制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革命根據(jù)地的離婚制度
2.1950年《婚姻法》的離婚制度
(二)1980年《婚姻法》對離婚制度的修改
(三)現(xiàn)行《婚姻法》離婚制度的確立
二、我國現(xiàn)行離婚制度體系
(一)登記離婚的要件
1.實體法要件
2.程序法要件
(二)判決離婚中的離婚原因與程序
1.判決離婚的離婚原因、認定及限制
2.判決離婚的程序性規(guī)定
三、德國法上離婚制度體系
(一)離婚原因
1.破裂原則的確立
2.婚姻破裂的推定
3.苛刻情況下的提前離婚
4.苛刻條款作為婚姻解除的障礙
(二)離婚程序
(三)德國離婚法中的兩愿離婚
(四)德國離婚制度的特點與形成根源
四、《民法典》離婚新規(guī)定的澄清和體系解釋路徑
(一)對登記離婚新規(guī)定冷靜期的澄清
1.中德兩愿離婚的差異性
2.體系上的歸類困難
3.在制度目的與歷史觀念上的矛盾性
4.法理層面的反思
(二)對判決離婚規(guī)定的體系性解釋
1.離婚原因
2.苛刻情況下的離婚
3.限制婚姻中特定一方提出離婚的權(quán)利
五、余 論
本文編號:3786016
【文章頁數(shù)】:16 頁
【文章目錄】:
一、我國離婚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從革命根據(jù)地離婚制度到1950年《婚姻法》的離婚制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革命根據(jù)地的離婚制度
2.1950年《婚姻法》的離婚制度
(二)1980年《婚姻法》對離婚制度的修改
(三)現(xiàn)行《婚姻法》離婚制度的確立
二、我國現(xiàn)行離婚制度體系
(一)登記離婚的要件
1.實體法要件
2.程序法要件
(二)判決離婚中的離婚原因與程序
1.判決離婚的離婚原因、認定及限制
2.判決離婚的程序性規(guī)定
三、德國法上離婚制度體系
(一)離婚原因
1.破裂原則的確立
2.婚姻破裂的推定
3.苛刻情況下的提前離婚
4.苛刻條款作為婚姻解除的障礙
(二)離婚程序
(三)德國離婚法中的兩愿離婚
(四)德國離婚制度的特點與形成根源
四、《民法典》離婚新規(guī)定的澄清和體系解釋路徑
(一)對登記離婚新規(guī)定冷靜期的澄清
1.中德兩愿離婚的差異性
2.體系上的歸類困難
3.在制度目的與歷史觀念上的矛盾性
4.法理層面的反思
(二)對判決離婚規(guī)定的體系性解釋
1.離婚原因
2.苛刻情況下的離婚
3.限制婚姻中特定一方提出離婚的權(quán)利
五、余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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