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責任財產之立法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2-09-24 22:2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僅以該方的"個人財產"清償。這并不妥當,應該改革。當代意大利、俄羅斯、西班牙,以及美國華盛頓州、新墨西哥州、威斯康星州的所得共同制規(guī)定,如果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則以二分之一共同財產清償。我國所得共同制應該借鑒這一制度。此外,當代法國、比利時、德國,以及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路易斯安那州、德克薩斯州、內華達州、愛達荷州的所得共同制規(guī)定,個人債務應以全部或大部共同財產清償。我國不應借鑒這一制度。
【文章頁數(shù)】:11 頁
【文章目錄】:
一、“個人債務”僅以“個人財產”清償:并不妥當
二、中國立法的選擇:以二分之一共同財產補充清償
(一)域外法的考察
(二)中國立法的選擇
三、中國立法的擯棄:以全部或大部共同財產清償
(一)域外法的考察
(二)中國立法的擯棄
結論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夫妻離婚時“聯(lián)合購買住房”的歸屬[J]. 張學軍. 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 2018(04)
本文編號:3680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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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一、“個人債務”僅以“個人財產”清償:并不妥當
二、中國立法的選擇:以二分之一共同財產補充清償
(一)域外法的考察
(二)中國立法的選擇
三、中國立法的擯棄:以全部或大部共同財產清償
(一)域外法的考察
(二)中國立法的擯棄
結論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夫妻離婚時“聯(lián)合購買住房”的歸屬[J]. 張學軍. 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 2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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