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的理論反思與規(guī)則重構——兼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探望權的立法完善
發(fā)布時間:2022-08-13 15:39
探望權在本質(zhì)上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合理方式對不與其共同居住的近親屬進行探望的身份權。《婚姻法》第38條第1款的規(guī)定僅僅是探望權存在的一種情形,將其理解為探望權唯一的請求權基礎,不僅會遮蔽其他情形中的探望權,還會使得法院在新型探望權糾紛中陷入裁判困境。與其他身份權一樣,探望權也具有身份關系內(nèi)的相對性和身份關系外的絕對性,相應地,探望權具有在身份關系內(nèi)部的相對效力和身份關系之外的絕對效力。探望權具有義務屬性,權利人不得通過協(xié)議預先放棄,探望權的行使具有專屬性,不得由他人代為行使。鑒于探望權廣泛存在于《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guī)定的以外情形,未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應將探望權從"離婚"一章移到"家庭關系"一章,并將存在于不同身份關系之中但具有相同的權利屬性和內(nèi)容的探望權從不同身份關系中抽取出來進行統(tǒng)一的規(guī)則設計。
【文章頁數(shù)】:9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婚姻法》第38條的認知錯誤對探望權的遮蔽
(一) 《婚姻法》第38條第1款的規(guī)范含義及其體系定位
(二) 《婚姻法》第38條第1款的理論誤讀與實踐誤用
三、揭開探望權的面紗:一種跨越不同身份關系類型的身份權
(一) 存在于特定身份關系內(nèi)的身份權與跨越不同身份關系類型的身份權
(二) 探望權作為跨越不同身份關系類型權利的證成
1. 探望權不局限于特定的近親屬身份關系類型之中
2. 探望權在性質(zhì)上不屬于親權
四、探望權的效力與行使規(guī)則
(一) 探望權的效力:內(nèi)外有別
(二) 探望權的行使規(guī)則
1. 探望權不得以協(xié)議方式預先放棄
2. 探望權的行使不得代理
五、余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探望權制度設計的完善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隔代探望”的法理基礎、權利屬性與類型區(qū)分[J]. 莊緒龍. 法律適用. 2017(23)
[2]離婚親子關系立法趨勢之研究[J]. 夏吟蘭. 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 2007(04)
[3]論身份權請求權[J]. 段厚省. 法學研究. 2006(05)
[4]論父母保護教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兼論親權與監(jiān)護之爭[J]. 蔣月,韓珺. 東南學術. 2001(02)
[5]電視節(jié)目預告表的法律保護與利益衡量[J]. 梁慧星. 法學研究. 1995(02)
碩士論文
[1]姚某與覃某代孕糾紛案法律分析[D]. 王文惠.湖南大學 2015
本文編號:3677306
【文章頁數(shù)】:9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婚姻法》第38條的認知錯誤對探望權的遮蔽
(一) 《婚姻法》第38條第1款的規(guī)范含義及其體系定位
(二) 《婚姻法》第38條第1款的理論誤讀與實踐誤用
三、揭開探望權的面紗:一種跨越不同身份關系類型的身份權
(一) 存在于特定身份關系內(nèi)的身份權與跨越不同身份關系類型的身份權
(二) 探望權作為跨越不同身份關系類型權利的證成
1. 探望權不局限于特定的近親屬身份關系類型之中
2. 探望權在性質(zhì)上不屬于親權
四、探望權的效力與行使規(guī)則
(一) 探望權的效力:內(nèi)外有別
(二) 探望權的行使規(guī)則
1. 探望權不得以協(xié)議方式預先放棄
2. 探望權的行使不得代理
五、余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探望權制度設計的完善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隔代探望”的法理基礎、權利屬性與類型區(qū)分[J]. 莊緒龍. 法律適用. 2017(23)
[2]離婚親子關系立法趨勢之研究[J]. 夏吟蘭. 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 2007(04)
[3]論身份權請求權[J]. 段厚省. 法學研究. 2006(05)
[4]論父母保護教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兼論親權與監(jiān)護之爭[J]. 蔣月,韓珺. 東南學術. 2001(02)
[5]電視節(jié)目預告表的法律保護與利益衡量[J]. 梁慧星. 法學研究. 1995(02)
碩士論文
[1]姚某與覃某代孕糾紛案法律分析[D]. 王文惠.湖南大學 2015
本文編號:367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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