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既需有也需善用
發(fā)布時間:2021-04-15 03:26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新增了離婚冷靜期在婚姻家庭編草案中。實際上,在離婚訴訟中早就有離婚冷靜期的設置,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沖動型離婚的狀況。其實在雙方協(xié)議去民政部門登記離婚,這種形式是我國離婚最為常見的行式,而這種形式手續(xù)簡單,因而輕率離婚的現(xiàn)象非常多,不利于社會家庭穩(wěn)定。在離婚率居高的大環(huán)境下,本文旨在分析登記離婚冷靜期的社會意義,以期推動登記離婚中冷靜期設立的完善。
【文章來源】:法制博覽. 2019,(18)
【文章頁數(shù)】:1 頁
【文章目錄】:
一、“離婚冷靜期”的內(nèi)涵及社會意義
二、離婚冷靜期需完善并善用
【參考文獻】:
碩士論文
[1]論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建立[D]. 柴少娟.蘭州大學 2012
本文編號:3138577
【文章來源】:法制博覽. 2019,(18)
【文章頁數(shù)】:1 頁
【文章目錄】:
一、“離婚冷靜期”的內(nèi)涵及社會意義
二、離婚冷靜期需完善并善用
【參考文獻】:
碩士論文
[1]論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建立[D]. 柴少娟.蘭州大學 2012
本文編號:3138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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