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家庭暴力的后果_婚姻法中的反暴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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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反暴力研究
發(fā)布日期: 2015-11-25 發(fā)布:
2015年28期目錄 本期共收錄文章20篇
摘 要 我國倡導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社會是由一個個“小家”組成,因此建立和諧“小家”是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和前提。我國的“小家”的法律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來調整,其中某些條款明確規(guī)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另外還有些條款則暗含了禁止暴力的意思。本文主要探討婚姻法中的反暴力規(guī)則,分別從婚姻法規(guī)定和調整的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這兩大方面來具體分析產生“暴力傾向”的原因以及針對性地提出一些改善的建議,從而為我國婚姻法的反暴力規(guī)定的進一步發(fā)展提供借鑒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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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婚姻法 夫妻關系 家庭關系 反暴力
作者簡介:劉瑾萱,北京大學。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10-285-02
一、婚姻法中的夫妻關系反暴力研究
(一)婚姻法所調整的兩大關系中的反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調整的不僅僅是從男女結婚而形成的夫妻關系,同時還包括了由夫妻關系擴展而來的家庭關系。因此婚姻法中的反暴力研究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分別加以探討,一種情況是夫妻關系中的反暴力,而另一種情況則是家庭關系中的反暴力。
。ǘ┗橐龇ㄖ嘘P于夫妻關系的反暴力規(guī)定
我國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男女平等這一原則,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則具體表現(xiàn)為夫妻平等。夫妻平等不僅僅表現(xiàn)為平等地享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支配權等等財產權利,同時還包括了人身權利的平等。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仍然存在著夫妻不平等的現(xiàn)象,最顯著的表現(xiàn)則是家庭暴力,在這種情況之下主要是指夫妻之間的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我國倡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地婚姻制度”,在夫妻關系方面則是在第十三條規(guī)定“夫妻在家庭地位平等”等等一系列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都貫徹了男女平等這一原則。同時婚姻法也對家庭暴力行為視為違法行為,也即是指我國婚姻法是禁止家庭暴力行為的。
(三)導致婚姻法中夫妻關系出現(xiàn)暴力事件的原因
雖然我國婚姻法反對暴力,但是現(xiàn)實的實然狀況與法律上的應然狀況總是有一定距離的,通過電視、網絡等等渠道我們可以了解到夫妻之間的暴力事件屢見不鮮。導致這種情況不斷發(fā)生也是有一定原因的,其中的主要原因表現(xiàn)為以下幾點:
第一,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對我國某些人產生重要的影響,這是導致我國目前夫妻關系出現(xiàn)暴力事件的歷史原因。封建社會時期我國的夫妻關系曾長期處于男尊女卑的思想理論禁錮之下,它要求夫權為大,妻子要嚴格依照三從四德的要求來行事等等內容。這種封建思想隨著新中國的建立逐漸被清除,但是上千年的思想觀念一時之間難以完全清除干凈,在一些人的思想當中仍然存在著這種觀念。
第二,夫妻雙方的經濟收入不平衡導致了夫妻關系中暴力事件的產生,這是夫妻關系中暴力事件出現(xiàn)的經濟原因。現(xiàn)代社會雖然主流趨勢是朝著男女就業(yè)平等的方向發(fā)展,但是若是完全實現(xiàn)男女就業(yè)平等則還需要一定的時間和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于是男女在就業(yè)的過程中就依然存在著不平等的現(xiàn)象,對于本文所探討的夫妻關系來說影響最為深遠的應該是工資水平的不公平。另外,由于自古以來受到“男主外,女主內”思想的影響,許多夫妻關系中的女方需要承擔更多家庭內部的事務,如家務活動等等,這也對妻子一方收入水平有著一定程度的影響。這種男女收入水平的差異導致夫妻關系中的男方心理上有著“唯我獨尊”的觀念,要求妻子對自己言聽計從,否則會導致暴力事件的發(fā)生。
第三,社會各界給夫妻雙方所帶來的壓力也能夠成為夫妻關系中暴力事件發(fā)生的導火索,這個是夫妻關系中暴力事件發(fā)生的社會原因。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社會生活的節(jié)奏越來越快,人們面臨的競爭壓力也就自然而然地越來越大。夫妻雙方面臨的工作壓力、生活壓力等等各方面的壓力都使得雙方更容易發(fā)生不愉快,矛盾積累到一定階段夫妻關系中的暴力事件也就會更容易出現(xiàn)。
第四,我國對于夫妻關系中的反暴力的具體保障性規(guī)定不完善也是間接使得夫妻關系中的暴力事件頻發(fā)的原因之一,這個是夫妻關系中暴力事件發(fā)生的法律原因。首先,雖然我國婚姻法中規(guī)定了一系列的家庭暴力可能帶來的不利后果,但是卻沒有對家庭暴力進行明確的定義,這樣就使得法官家庭暴力在具體的解釋方面具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權,而且也使得當事人難以分辨何為家庭暴力,暴力需要到達怎樣的程度才能夠為法律所禁止。其次,雖然我國憲法、婚姻法等等法律都禁止夫妻關系中的暴力行為,但是卻并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制裁性條款,大多只是一些略帶懲罰性的條款,這樣就使得即使夫妻一方將實施暴力行為的另一方訴之法院,法官手中仍然掌握著很大一部分的自由裁量權。再次,由于很多情況下夫妻雙方實行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那么當法院判決夫妻關系中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一方給予另一方金錢賠償時通常都會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執(zhí)行,那么也就失去了當事人訴之法院的意義了。最后,由于很大一部分的家庭暴力具有隱秘性,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很嚴重的情節(jié)之外,其他家庭暴力行為都需要被迫接受暴力行為的當事人提起訴訟,也即是實行我們通常所說的“不告不理”原則。而中國民眾普遍存在著“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觀念,這樣的規(guī)定使得夫妻關系中的暴力行為很難被法院所管理和制裁,也就為夫妻關系中的暴力事件的發(fā)生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
。ㄋ模┗橐龇ㄖ蟹蚱揸P系暴力行為的具體表現(xiàn)
婚姻法中夫妻關系暴力行為的具體表現(xiàn)主要有三大類,分別是身體上的暴力與精神上的暴力以及性暴力。身體上的暴力通常是指使用各種方式作用于人體,,如使用棍棒抽打等,使得人體受到傷害的行為。精神上的暴力是隨著時代的發(fā)展演變而來的,也稱之為“冷暴力”。這種精神上的暴力是指夫妻關系中的一方對于另一方不理不睬,故意遠離、不親近,不能夠進行正常的溝通交流。性暴力則是指夫妻關系中的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性自由權利,強迫另一方進行性生活或者是進行有暴力性質、虐待性質的性行為。無論是身體上的暴力行為,還是精神上的暴力行為,亦或者是性暴力行為,它們對于夫妻關系的正常維持與發(fā)展來說都是極為不利的,對于和諧家庭建設來說也是不利的,應當予以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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