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缺失
本文關鍵詞: 家庭暴力 立法 缺失 出處:《法學家》2006年02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摘要】:本文作者認為,鑒于現(xiàn)代人權(quán)理論和婚姻家庭關系的特點,我國法律有關家庭暴力的主體范圍有待擴大,不應局限于法律婚家庭的范圍,而應擴大至事實婚家庭乃至所有的同居家庭。精神暴力應成為獨立的一類家庭暴力,但其傷害后果的認定應由法律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鑒于相當多的家庭暴力因傷害程度達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而得不到制止和處理,作者提出對于非犯罪性的家庭暴力,其身體傷害程度的認定可以根據(jù)是否存在抓痕、紅腫、淤傷等來判斷;也不應孤立地看待某一暴力行為,而應關聯(lián)地看待不同的暴力行為所導致的相互增強危害性的效果。至于法律救濟,作者主張對現(xiàn)行司法解釋進行修正,允許婚內(nèi)賠償,由法律為當事人提供可待賠償財產(chǎn)。此外,救濟方式的豐富和細化也應在法律修訂的考試范圍之內(nèi)。
[Abstract]:The author holds that, in view of the modern human rights theory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the subject scope of domestic violence in Chinese law needs to be expanded, and it should not be limited to the scope of legal marriage and family. It should be extended to de facto married families and even to all cohabiting families. Mental violence should become an independent kind of domestic violence, but the determination of its injurious consequences should be clearly defined by the law.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a considerable number of domestic violence is not stopped and dealt with because the degree of injury falls short of the standards set forth in the Criminal Code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regulations, the author proposes that non-criminal domestic violence be addressed,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degree of physical injury can be judged by the existence of scratches, redness, bruises, etc. Nor should a certain act of violence be viewed in isolation. As for legal remedies, the author advocates amending the curre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o allow compensation within marriage. In addition, the enrichment and refinement of relief methods should also be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law revision examination.
【作者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
【分類號】:D923.9
【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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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507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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