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我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之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2-09 13:01
本文關鍵詞:構建我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之研究
更多相關文章: 婚內侵權 損害賠償 共同財產(chǎn)制
【摘要】: 現(xiàn)代婚姻基于人格獨立的理念被賦予了夫妻雙方具有平等地位的內容。這與古代社會中的“男尊女卑”的思想有著本質的區(qū)別,無疑是法律思想史上的一大進步。夫妻雙方的地位平等,決定了夫妻雙方具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各國婚姻立法亦為維護夫妻雙方平等的權利和義務而介入公力救濟,一旦夫妻任何一方違背法律對夫妻權利與義務的要求行事,則構成侵權,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其中不乏有損害賠償?shù)木唧w規(guī)定,如《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妻子不貞而給丈夫造成的精神損失可以金錢計算賠償。英、美、法等國家把通奸、虐待等作為對夫或妻一方權利(配偶權)的侵害要負賠償責任。從我國的婚姻法律制度來看,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對1980年的我國第二部婚姻法進行了修改。之后于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加強了對婚姻關系的法律調整,增設了一些涉及婚姻家庭領域中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的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增強了婚姻法的可操作性,無疑使我國的婚姻家庭領域的法制建設體系日趨完善和成熟。但遺憾的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都未涉及到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僅僅規(guī)定了基于夫妻之間侵權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且,侵權原因基本體現(xiàn)在人身權侵害方面,對財產(chǎn)權的侵害沒有涉及。缺乏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規(guī)定,一方面導致婚姻法律體系本身存在缺陷,另一方面必然會降低婚姻法的威懾力,造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或妻的某些權利在司法實踐中難以保護落實,如家庭暴力不能有效制止,財產(chǎn)遭受侵害不能有效保障等。而且,只有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而沒有責任的規(guī)定,這本身也是違背法理精神的;诖,在法治觀念不斷深化,公民主體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強化的今天,在一直受傳統(tǒng)家庭觀念影響的我國,探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以更好的維護夫或妻任何一方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婚姻法律制度,顯得尤為重要。 目前我國尚無婚內侵權損害賠償?shù)姆芍贫。該制度的設想是從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與離婚損害賠償中引申而來的。婚內損害賠償,是相對于離婚損害賠償而言,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配偶一方對另一方的人身或財產(chǎn)造成了損害,受害人在不請求離婚的前提下,請求侵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制度。雖然婚內侵權行為非常普遍,但現(xiàn)今仍有極大一部分人認為,針對婚內侵權的損害賠償制度沒有實際意義。因為根據(jù)《婚姻法》修正案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chǎn)為夫妻共有財產(chǎn)。在保持婚姻關系的前提下,由一方賠償另一方,只是將左邊口袋的錢放到右邊口袋去,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未發(fā)生任何改變。同時由于婚內損害賠償易引起夫妻矛盾的激化,不利于家庭穩(wěn)定,不宜設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在現(xiàn)實的案件處理過程中,也出現(xiàn)過兩種截然不同的裁判,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卻不受理。筆者更偏向于支持方的觀點:婚內侵權造成的損害應當?shù)玫劫r償,我國應當建立一個完善的婚內損害賠償制度。本文的寫作正是基于以上背景,筆者主要就構建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構建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設想三個方面進行探討,以求教于大方。 本文除結語外,主要有四部分:第一章為導論,主要是對本文的研究所要涉及的前提——婚內侵權行為進行一個清晰的界定。其中介紹了婚內侵權行為的定義和特征,簡要分析了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婚內侵權規(guī)制的不足,由此引出婚內侵權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即婚內損害賠償制度。這一部分還對婚內侵權責任的現(xiàn)有研究成果進行了梳理,我國法學界對此問題的探討時間雖然不長,但已有不少人關注,并且見仁見智,占優(yōu)勢的觀點是應當對這一損害進行賠償。另外這一部分還簡要介紹了本文研究的進路和方法。 第二章,論述了我國構建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必要性,此為本文的寫作基礎和切入點。這一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婚內侵權行為規(guī)制的局限性。我國修訂后的《婚姻法》針對婚內侵權行為設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此舉對婚內侵權行為的受害者來說無疑是一個福音,但現(xiàn)行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適用范圍太窄(僅規(guī)制了五種婚內侵權行為),適用條件苛刻(必須以離婚為前提,且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方),并不足以適應現(xiàn)代社會保護人權的需要,必須增設婚內損害賠償制度,以加大對婚姻當事人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損失的救濟力度。接下來分析了婚內損害賠償制度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關系及協(xié)調,在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制度下,二者是可以并存的。最后分析了在我國構建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它對于完善婚姻家庭立法,保護夫妻雙方合法權益,和維護家庭及社會的穩(wěn)定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第三章則著重論述了我國目前構建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可行性。首先,我們有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和司法經(jīng)驗可借鑒,在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qū)都有關于婚內損害賠償?shù)牧⒎ê退痉ㄏ壤F浯?在平等觀念不斷深入人心,公民人格獨立不斷強化的現(xiàn)代社會中,隨著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法律法規(guī)的不斷完善,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我國已具備了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思想基礎、理論基礎和物質基礎。然后筆者對構建婚內損害賠償制度可能遇到的一些障礙進行了解析,如該制度是否會限制性自由,是否會使婚姻關系商業(yè)化,是否能被傳統(tǒng)觀念所接受。 第四章提出了筆者對于構建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一些設想。分別從婚內侵權行為的認定(包括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要件)、明確婚內侵權行為的范圍、限定請求權行使的期間、婚內損害賠償與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制的協(xié)調和賠償執(zhí)行的可行性分析(包括執(zhí)行數(shù)額的確定和執(zhí)行方式的選擇)五個方面進行了論證,結合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運用比較論證法、解釋分析法、利益取舍法等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在可行性分析中還以新婚姻法實施后中國首例婚內索賠案為例進行了實證分析。本部分以多種論證方法進行制度構建的探討,也是本文的特色之一。 筆者在構思這篇文章的過程中,廣泛收集資料,對已有的研究成果進行分類,在分析思考之后為我所用,為本文的寫作提供支持和幫助,因此對學術界的前輩懷有感激之情。雖然水平有限,但是筆者還是希望能利用自己的知識積累,在對以下幾個問題的研究中做出新的有益探索。 首先,在現(xiàn)行婚姻法對于婚內侵權規(guī)制的局限性方面,現(xiàn)有的研究幾乎未作系統(tǒng)深入的分析,筆者將提出自己的見解,其次,在制度構想中,要對婚內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界定,筆者在堅持四要件說的同時考慮到婚內侵權行為的特殊性,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另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婚內損害賠償?shù)膱?zhí)行問題,對此學者們雖然提出了各種方案,如實行強制終止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制、確立非常財產(chǎn)制、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制度、確立受害方對侵權方的可期待債權等等,但總的來說仍然缺乏一個切實可行的措施,筆者將立足于我國婚姻法的現(xiàn)狀,提出解決途徑。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財經(jīng)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D923.9
【引證文獻】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4條
1 劉磊;婚內侵權損害賠償法律問題研究[D];山東經(jīng)濟學院;2011年
2 張艷娥;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構想[D];河南大學;2011年
3 姜順政;婚內夫妻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D];中央民族大學;2012年
4 張?zhí)?論婚內侵權責任制度[D];南昌大學;2012年
,本文編號:1270455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hyflw/12704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