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與代位權制度的區(qū)別
發(fā)布時間:2017-08-28 23:00
本文關鍵詞: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與代位權制度的區(qū)別
【摘要】:債權的性質決定債權人的權利處于被動地位。債權人雖為權利人,但其權利不同于物權那樣:物權可以直接支配。債權是請求權、相對權,而且具有期限性、平等性、財產性。這五大因素決定了債權人的債權是被動的,如果債務人不誠實守信,債權人的權利很可能落空。為了保護處于"弱勢群體"的債權人,法律設計了相應的制度。合同法中的代位權制度和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都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利,然而它們是不同的制度,本文試從設立該制度的初衷、適用情形及法律后果三個方面比較其區(qū)別,以對這兩種制度有更好的認識。
【作者單位】: 河北經貿大學研究生學院;
【關鍵詞】: 法人 人格否認 代位權
【分類號】:D922.291.91
【正文快照】: 債權人保護本屬債法的范疇,合同法與擔保法肩負著保護債權人的重責大任,而公司法本不必涉足債權人保護之事。那么,現(xiàn)代公司法為何著力保護公司債權人呢?這是由于,債法領域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抽象的法律人格,債法在保護債權人、約束債務人時,無法也不可能針對債務人的不同身,
本文編號:74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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