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送買賣標的物風險負擔研究
本文關鍵詞:寄送買賣標的物風險負擔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買賣合同中關于標的物風險負擔規(guī)則可以說是一大難點,而在標的物風險負擔問題中,其核心內容即是探討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時間點。寄送買賣作為買賣合同中一類,相比于買方自提以及送貨上門,其風險負擔機制有其獨特的規(guī)則。我國目前關于買賣風險負擔的規(guī)則,除了在《合同法》第九章的六個條文、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以外,還散見于《民用航空法》、《鐵路法》等法律條文中。本文通過對寄送買賣標的物風險負擔的理解入手,梳理目前國內法律的規(guī)定和學說的論爭,借鑒《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簡稱CISG)、《德國民法典》、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等國際條約以及國外法律的規(guī)定,力求對寄送買賣標的物風險負擔機制有一個全面的梳理,并對實踐操作中存在困惑的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第一部分對本文涉及的基本范疇做出界定。在傳統(tǒng)民法中,以債務給付地的區(qū)別作為標準,可將債務分為:赴償之債、往取之債以及送交之債。赴償之債在買賣關系中典型的例子就是送貨上門。往取之債在買賣關系中典型的例子就是買方自提。送交之債在買賣關系中典型的例子就是寄送買賣。在寄送買賣中,出賣人安排運輸發(fā)送貨物,但出賣人并非承運人,也不承擔運輸?shù)牧x務,僅將貨物移交給承運人即可。目前生活中非;鸨木W(wǎng)購交易雖然從表面上看也涉及到“寄送”的問題,但大多數(shù)的網(wǎng)購交易與本文所討論的寄送買賣,卻并不是指向同一法律關系。標的物風險,主要是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的貨物毀損、滅失的意外損失。其內容不僅包括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還包括價金風險。違約責任與標的物風險負擔制度二者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目前針對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風險負擔的規(guī)則,主要有隨合同成立轉移、隨所有權轉移,以及隨交付轉移這幾種;诮桓吨髁x的諸多優(yōu)點,現(xiàn)代合同法的趨勢便是向交付主義發(fā)展,我國法律亦采用此觀點。第二部分是寄送買賣中標的物風險轉移規(guī)則的討論。當合同中對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如何通過審理確定交付地點,這是長期困擾審判法官也亟待解決的疑難問題,也是本文需要研究的問題之一。我國《合同法》等關于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規(guī)定主要是參考了CISG的相關規(guī)定。關于給付地(履行地)我國自1995年以來,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公布之前,最高院就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問題先后出臺過八個解釋文件,足以看出此類型問題在實際司法審判實踐中的重要性和疑難復雜性!睹裨V法司法解釋》出臺后,最高院又配套發(fā)布了相應的書籍和文章,進一步釋明關于履行地(給付地)條文的含義。另外,出賣人對“需要運輸?shù)摹睒说奈镄枰撚写k運輸義務,有必要對“移交”需要與“交付”加以區(qū)別。承運人必須是獨立于買賣雙方當事人之外的從事運輸業(yè)務的第三方主體,劃撥則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劃撥之前即使貨物發(fā)生毀損滅失,該責任也只能由出賣人承擔。國際買賣標的物風險轉移規(guī)則首先秉承的是國際慣例優(yōu)先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了某一貿易術語,那么該貿易術語所對應的風險轉移方式將優(yōu)于CISG等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當出賣人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起,風險發(fā)生轉移。不管哪一種情況,出賣人均沒有義務將貨物直接交付給買受人,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即完成了交付義務,這也符合大陸法系關于送交買賣的基本特征。第三部分是針對寄送買賣標的物風險轉移規(guī)則在實踐操作中的困惑。出賣人違反附隨義務是否會對標的物風險轉移產生影響?如果出賣人違反了上述與給付有關的附隨義務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則屬于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不發(fā)生標的物風險的轉移。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出賣人的發(fā)送義務中也不包括為貨物進行保險,即使出賣人沒有為貨物進行保險,在寄送買賣的情形下,同樣不會影響標的物風險的轉移。在寄送買賣中,出賣人的義務僅僅在于發(fā)送貨物,而不包括運輸,所以無需為承運人的過錯承擔責任。標的物風險轉移之后,如果發(fā)生了風險,實踐操作中會產生權利救濟的困境。針對該困境,學理上有債權讓與說、侵害所有權理論、契約對第三人之保護效力說、第三人損害清算理論、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說等學說.筆者經(jīng)過分析比較認為,在當事人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參考上述利益第三人理論,結合我國多部特別法的相關規(guī)定,來解決買受人請求權的問題。
【關鍵詞】:寄送買賣 風險負擔 附隨義務 權利救濟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3.6
【目錄】: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導言10-16
- 一、問題的提出10-11
- 二、研究價值及意義11-12
- 三、文獻綜述12-13
- 四、主要研究方法13
- 五、論文結構13-14
- 六、論文主要創(chuàng)新及不足14-16
- 第一章 相關基本范疇之界定16-25
- 第一節(jié) 寄送買賣之界定16-18
- 一、給付地不同區(qū)分債之分類16-17
- 二、寄送買賣的理解17-18
- 三、網(wǎng)購交易與寄送買賣18
- 第二節(jié) 標的物風險負擔基本范疇之界定18-22
- 一、標的物風險的理解18-19
- 二、引發(fā)標的物風險的事由19-20
-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的理解20-22
- 第三節(jié) 標的物風險負擔幾種模式22-25
- 一、隨合同成立轉移22-23
- 二、隨所有權轉移23-24
- 三、隨物理占有/交付轉移24-25
- 第二章 寄送買賣中標的物風險轉移規(guī)則25-35
- 第一節(jié) 寄送買賣風險轉移的幾個要點25-32
- 一、給付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25-28
- 二、約定在某一地點裝運貨物以運交買受人28
- 三、交付第一承運人28-31
- 四、劃撥(特定化)31-32
- 第二節(jié) 寄送買賣標的物風險轉移規(guī)則32-35
- 一、國際慣例優(yōu)先32
- 二、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的規(guī)定32-33
- 三、《德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33
- 四、CISG的規(guī)定33-35
- 第三章 實踐操作中的困惑35-42
- 第一節(jié) 出賣人附隨義務35-37
- 一、出賣人違反適當發(fā)送貨物的義務35
- 二、出賣人是否有保險義務35-36
- 三、獨立承運人過錯的承擔36-37
- 第二節(jié) 風險轉移后救濟方式的實踐困境與學說論爭37-42
- 一、債權讓與說37
- 二、侵害所有權理論37-38
- 三、契約對第三人之保護效力說38
- 四、第三人損害清算理論38-39
- 五、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說39
- 六、我國適合采納的理論39-42
- 參考文獻42-44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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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寄送買賣標的物風險負擔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44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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