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收購申請撤回的法律責任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5-27 00:11
本文關鍵詞:要約收購申請撤回的法律責任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2011年4月26日,熔盛重工與全椒縣政府簽訂《產(chǎn)權交易合同》,以21.49億元人民幣的交易價格受讓全椒縣政府持有的全柴集團100%國有股權,并通過這次產(chǎn)權交易間接持有全柴動力44.39%股權,成為全柴動力的間接控股股東,從而觸發(fā)了法定的全面要約收購義務。2011年5月4日,熔盛重工向證監(jiān)會報送對全柴動力的要約收購報告書,后接到證監(jiān)會的通知需要對相關材料進行補正。其后一年左右的時間里,熔盛重工稱一直處于準備補正材料的過程中,未再繼續(xù)進行要約收購申請。2012年8月17日,熔盛重工向證監(jiān)會申請撤回對全柴動力的要約收購申請,并于8月20日取回相關申請材料,從而最終放棄了收購全柴動力。這場歷時一年多的收購最終夭折,在證券市場及投資者之中掀起了一股風波。一些機構投資者虧損巨大,許多個人投資者對于熔盛重工突然毀約的做法也十分不滿。投資者認為,在整個收購過程中,熔盛重工存在故意拖延、虛假稱述等行為,應當承擔因其最終撤回要約收購申請的行為而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事實上,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確實賦予了收購方自行取消收購機會并且撤回要約收購申請的權利,熔盛重工在證監(jiān)會出具無異議函之前撤回對全柴動力的要約收購申請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jù)的。但是,通過梳理該事件中的法律關系,可以發(fā)現(xiàn)由于需要證監(jiān)會的行政審批,在協(xié)議或者間接收購過程中,基礎協(xié)議和要約收購義務之間存在結構上的二層次性和效力上的一體化關系。在層次上,基礎協(xié)議和要約收購義務緊密聯(lián)系且相互影響;在效力上,根據(jù)《合同法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和《合同法解釋二》第八條的規(guī)定,在要約收購報告書尚未獲得證監(jiān)會行政審批的情況下,基礎協(xié)議和收購要約都處于未生效狀態(tài)。此時,收購方負有相應的報批義務,如果收購方故意不履行報批義務,或者雖開始履行報批義務但存在瑕疵行為(包括故意拖延、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者重大缺陷等)而有礙行政機關及時做出審批,都屬于違反報批義務的行為。報批義務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報批義務的行為有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收購方應當對基礎協(xié)議相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對于眾多投資者的損失,由于收購要約尚未生效,只能以收購方違反信息披露義務、存在虛假陳述為理由,在取得證監(jiān)會的行政處罰決定后,以《虛假陳述有關問題的通知》和《虛假陳述若干規(guī)定》為法律依據(j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民事賠償。但是,對于收購方是否存在虛假陳述行為,證監(jiān)會目前仍未公布相關調(diào)查結果。如果證監(jiān)會最終認定收購方不存在虛假陳述,那么收購方的故意拖延行為在我國法律上只能依據(jù)《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由證監(jiān)會給予警告和處以罰款,廣大投資者的損失賠償要求將無法得到法律的回應?偟膩碚f,從該事件引發(fā)的諸多爭議和后續(xù)糾紛可以看出,我國有關要約收購申請撤回的法律責任的法規(guī)還幾乎是空白,各方主體的權益劃分不夠明確,相關規(guī)定亟待細化和完善。文章擬通過分析該事件的法律爭議點和借鑒域外的有關制度設計,宏觀上設想增加和明細正式做出要約之前的信息披露頻率,以及在以后各方條件成熟時逐步推進廢除行政審批制。短期內(nèi),為了應對現(xiàn)實狀況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文章建議在我國現(xiàn)存的審批制下,對要約收購報告書送審期間收購方的撤回權和變更權以法定情形進行規(guī)范,同時提出彌補《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文義漏洞以及明確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報送時限,以平衡證券市場中各方的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的穩(wěn)定。
【關鍵詞】:要約收購 申請 生效 撤回
【學位授予單位】:南京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3.6;D922.291.91
【目錄】:
- 摘要3-5
- Abstract5-9
- 第一章 引言:事件介紹9-11
- 第二章 法定全面要約收購義務的界定11-14
- 第三章 “二層次性”與“一體化”14-23
- 第一節(jié) 基礎協(xié)議與要約收購義務14-15
- 第二節(jié) 行政審批的效能15-17
- 第三節(jié) 報批義務與締約過失責任的產(chǎn)生17-20
- 第四節(jié) 投資者的損失承擔20-23
- 第四章 域外的發(fā)展狀況與啟示23-29
- 第一節(jié) 域外的相關規(guī)定23-25
- 一、英美23
- 二、香港23-24
- 三、臺灣24-25
- 第二節(jié) 對我國制度完善的啟示25-29
- 一、香港地區(qū)“可能要約制度”的啟示26-27
- 二、臺灣地區(qū)“申報制”的啟示27-29
- 第五章 解決路徑29-36
- 第一節(jié) 制度完善的構想29-34
- 一、以法定的情形規(guī)范收購方的撤回權和變更權29-32
- 二、彌補《收購辦法》第三十一條的文義漏洞32-33
- 三、明確報送時限33-34
- 第二節(jié) 結合本事件的具體建議34-36
- 第六章 結語36-37
- 參考文獻37-40
- 致謝40-41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蔡偉;;強制要約收購制度的再審視 效率視角下的實證分析[J];中外法學;2013年04期
本文關鍵詞:要約收購申請撤回的法律責任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398432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hetongqiyue/3984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