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保險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認定與處理
發(fā)布時間:2024-02-17 22:18
實踐中有很多有關(guān)于保險合同是否成立與是否無效的糾紛,為保險合同不成立和無效提出一般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是我國司法實踐的需要,也是我國保險立法應(yīng)解決的問題。 保險合同具有射幸性質(zhì),而且部分保險合同具有損害補償性。除一般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原因之外,保險合同因其特殊性質(zhì)在成立和生效問題上有其特殊規(guī)則。本文在第一部分中具體介紹了保險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原因,并結(jié)合這些原因,在第二部分中對保險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認定問題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認定標準。 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給付的是一種保障,而投保人給付的是保費。前者是無形的,其轉(zhuǎn)化為有形的物質(zhì)給付的前提條件是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合同被確定不成立或無效的時間是在事故發(fā)生前或是事故發(fā)生后對于合同所涉及的財產(chǎn)處理方法有很大影響。本文在第三部分中,以保險事故的發(fā)生為界點,結(jié)合民法上的締約過失責任理論,對保險合同不成立和無效后的處理問題提出了可行的解決方案。 同時,在保險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認定及處理問題中,有一些相關(guān)的制度還不完善,如人身保險領(lǐng)域的重復保險制度問題,保險利益問題,“預收保費”的性質(zhì)問題等,第四部分中筆者嘗試著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已的見解和建議,希...
【文章頁數(shù)】:48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引言
第一部分 保險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原因
一、保險合同不成立的原因
(一) 不具備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
(二) 保險合同當事人未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二、保險合同無效特殊原因
(一) 當事人行為能力瑕疵
(二) 保險人違反說明義務(wù)使免責條款無效
(三) 無保險利益合同無效
(四) 惡意重復保險合同無效
(五) 超額保險合同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
(六) 不存在保險前提要素——危險
第二部分 保險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認定
一、保險合同不成立的一般認定標準
(一) 應(yīng)認定保險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二) 保險合同未達成合意時應(yīng)認定為成立的特殊情形
(三) 保險合同形式不能作為認定合同不成立的原因
二、保險合同無效認定
(一) 保險合同無效一般情況認定
(二)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無效的特殊情況認定
(三) 人身保險合同無效的特殊情況認定
(四) 保險合同無效認定標準
第三部分 保險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處理
一、保險合同不成立時的處理方法
(一) 民法上對合同不成立的處理
(二) 保險合同不成立的后果及處理
二、保險合同無效時的處理方法
(一) 民法上對于合同無效的處理
(二) 保險合同無效后果及處理
第四部分 立法建議
一、在人身保險領(lǐng)域中規(guī)定重復保險制度
(一) 建議一:在立法中明確區(qū)分補償性保險和給付性保險
(二) 建議二:區(qū)分復保險投保人主觀善意和惡意
(三) 建議三:以重復保險制度加強人身保險領(lǐng)域道德風險控制
二、規(guī)定保險人訂約過程中的審查期
(一) “預收保費”糾紛現(xiàn)有解決方式的實質(zhì)分析
(二) “審查期”制度的原理
(三) 具體的制度設(shè)計
(四) “審查期”制度的意義
三、避免對保險利益進行列舉性規(guī)定
結(jié)論
參考文獻
后 記
本文編號:3901417
【文章頁數(shù)】:48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引言
第一部分 保險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原因
一、保險合同不成立的原因
(一) 不具備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
(二) 保險合同當事人未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二、保險合同無效特殊原因
(一) 當事人行為能力瑕疵
(二) 保險人違反說明義務(wù)使免責條款無效
(三) 無保險利益合同無效
(四) 惡意重復保險合同無效
(五) 超額保險合同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
(六) 不存在保險前提要素——危險
第二部分 保險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認定
一、保險合同不成立的一般認定標準
(一) 應(yīng)認定保險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二) 保險合同未達成合意時應(yīng)認定為成立的特殊情形
(三) 保險合同形式不能作為認定合同不成立的原因
二、保險合同無效認定
(一) 保險合同無效一般情況認定
(二)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無效的特殊情況認定
(三) 人身保險合同無效的特殊情況認定
(四) 保險合同無效認定標準
第三部分 保險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處理
一、保險合同不成立時的處理方法
(一) 民法上對合同不成立的處理
(二) 保險合同不成立的后果及處理
二、保險合同無效時的處理方法
(一) 民法上對于合同無效的處理
(二) 保險合同無效后果及處理
第四部分 立法建議
一、在人身保險領(lǐng)域中規(guī)定重復保險制度
(一) 建議一:在立法中明確區(qū)分補償性保險和給付性保險
(二) 建議二:區(qū)分復保險投保人主觀善意和惡意
(三) 建議三:以重復保險制度加強人身保險領(lǐng)域道德風險控制
二、規(guī)定保險人訂約過程中的審查期
(一) “預收保費”糾紛現(xiàn)有解決方式的實質(zhì)分析
(二) “審查期”制度的原理
(三) 具體的制度設(shè)計
(四) “審查期”制度的意義
三、避免對保險利益進行列舉性規(guī)定
結(jié)論
參考文獻
后 記
本文編號:39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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