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并入承攬合同是契約精神的理性回歸
本文選題:建設工程合同 + 承攬合同; 參考:《學術(shù)交流》2010年11期
【摘要】:建設工程合同是計劃經(jīng)濟的產(chǎn)物,市場經(jīng)濟要求對其規(guī)制符合意思自治和法治原則,應當將建設工程合同并入承攬合同,理性回歸契約精神。私法自治和國家強制之間具有天然的鴻溝,國家強制主要體現(xiàn)為法律管制,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違反法律之強制性規(guī)定均不完全導致合同無效,其在立法和司法中均有大量例外,以最大限度地維持私法自治。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締約方式、轉(zhuǎn)分包、合同變更和轉(zhuǎn)讓、任意解除權(quán)、承包人留置權(quán)等制度,合同法均不應規(guī)定有別于一般承攬合同的特別限制。契約自由并不排斥政府對建設工程進行適當有效的管制,這些管制通常屬于取締性規(guī)定,而不屬于效力性規(guī)定,應受行政法調(diào)整,與合同的效力無關。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is the product of planned economy. The market economy demands that its regulation accord with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of will and rule by law. The contrac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should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contract of contract and the spirit of contract should be returned rationally.There is a natural gap between the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and state coercion, which is mainly embodied in legal control. Whether in civil law countries or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the violation of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the law does not completely lead to the invalidation of contracts.There are a lot of exceptions in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to the maximum extent.The contract law should not stipulate any special restriction different from the general contract of contract, such as the subject, the way of contracting, the subcontract, the change and transfer of the contract, the right of arbitrary rescission, the right of lien of the contractor and so on.The freedom of contract does not exclude the government from exercising proper and effective control over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ese controls are usually proscribed regulations, but not provisions of validity, which should be adjusted by administrative law and have nothing to do with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s.
【作者單位】: 北京建筑工程學院法律系;
【分類號】:D923.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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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73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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