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權(quán)的教義學框架
本文關鍵詞: 建設工程合同 解除權(quán) 效力 出處:《南京社會科學》2012年04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摘要】:建設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權(quán)發(fā)生條件,需要根據(jù)該類合同的特殊性進行具體化,承包方非法轉(zhuǎn)包和違法分包、發(fā)包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等情形下,均可發(fā)生法定解除權(quán);此外,發(fā)包人還享有任意解除權(quán),可以賠償損失為代價,單方解除合同。解除權(quán)受除斥期間的限制,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通常不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違約解除時的賠償請求權(quán)在性質(zhì)上為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quán)。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this kind of contract, the conditions of the legal rescission righ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need to be specified, the contractor illegally subcontracting and illegal subcontracting, and the contractor does not perform the obligation of assistance. If the materials provided by the contractor are not up to standard, the legal right of rescission may occur; In addition, the contractor also enjoys the right of arbitrary rescission, may compensate for the loss, unilateral rescission of the contract. The right of rescission is limited during the reprimand period, and the resciss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usually does not have retroactive effect. In nature, the right to compensation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s the right of compensation for breach of contract.
【作者單位】: 東南大學法學院;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障礙制度研究”(10YJC820048)研究成果
【分類號】:D923.6
【正文快照】: 一、引言我國合同法研究多集中于總論問題,對分論問題缺少應有的關注。建設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權(quán)是具有重大理論意義的課題,卻鮮有深入的討論。而司法實踐中,解除建設工程合同的案件多有發(fā)生,糾紛的解決急需理論的支持。為此,本文擬從解釋論的角度出發(fā),建構(gòu)出相應的法教義學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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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夢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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