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權益
發(fā)布時間:2017-10-23 17:16
本文關鍵詞:論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權益
【摘要】: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與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領域日益頻繁地出現(xiàn)分期付款買賣的形式。又,基于弱者保護原則,當代法律傾向于對消費者、勞動者、低收入者等弱勢群體給予特殊保護。因此,分期付款買賣中的買受人權益問題也越來越受到重視。有鑒于此,本文擬以我國法律為基礎,通過與國外立法的比較研究,以期為我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許建議。本文主要圍繞兩方面問題進行討論:第一,分期付款買賣下買受人的權益,著重對所有權保留、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行為的性質以及期待權的性質進行分析;第二,如何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內容以及形式予以規(guī)制,以更好保護買受人。本文第一章著重于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作概念介紹,提出“分期”為兩次以上付清全款;首期“付款”只有在交付標的物后的,才能作為分期付款中的一期款。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系指雙方約定于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買受人仍須分兩次以上支付價款的買賣合同。同時,就與分期付款買賣相似的融資租賃、租買進行比較,得出差別點以加深認識。本文第二章著重對買受人的基本權利予以分析、論證,原因在于,權利保護在法律調整和平衡利益關系中具有基礎性地位。關于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筆者認為,應適用物權變動的一般規(guī)定,即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時所有權轉移。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所有權的行為系債權行為,同時,將物權變動作為債權行為直接發(fā)生的效力。鑒于與分期付款買賣的緊密聯(lián)系,本文擬對于所有權保留制度予以研究,筆者認為,所有權保留是一種擔保性所有權,應于標的物交付之前或交付的同時、以明示的方式設定,其適用范圍僅為動產(chǎn),所有權保留應使用登記-對抗主義。關于買受人的期待權,筆者認為,期待權的性質上系一種兼具物權與債權性質的特殊權利。買受人的處分權,分為對標的物的處分、對其享有的期待權的處分兩種。買受人對標的物所有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因是否附有所有權保留約款、所有權保留是否登記而不同。至于第三人于標的物上設定留置權的效力,提出無論何種情形,留置權均優(yōu)先于所有權保留。期待權系買受人的應有的權利,買受人可以自由處分期待權,并提出受讓第三人取得所有權系從出賣人處直接取得。本文第三章提出了我國目前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方面立法規(guī)制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合同法》第167條的文義解釋與立法目的不符,且與該法第94條合同解除的條件相矛盾。此外,本文還進行比較法研究,借鑒德國、日本、英國關于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方面的先進立法,從合同形式、合同的必載內容、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失權條款、冷卻期制度以及提前還款這六個方面,就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內容及形式的規(guī)制上對我國立法提出了些許建議。第一,合同形式上,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第二,合同必載內容上,可參照《德國債法現(xiàn)代化法》至少規(guī)定六方面內容;第三,對期限利益喪失約定的規(guī)制上,應明確僅當約定滿足法律的最低要求,即未付款項達到一定的比例及期數(shù),該約定方為有效;第四,對失權條款的規(guī)制上,應在期限利益喪失條款的規(guī)制條件的基礎上,增加相應的催告期,該約定方為有效;第五,2013年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提出的消費者冷卻期制度應同樣適用于分期付款買賣制度;第六,提前還款方面,消費者提前還款時,首先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次,若無相關約定時,按照實際借款期間及實際借款期間的利率確定消費者應支付的利息。
【關鍵詞】:分期付款 買受人 權益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3.6
【目錄】: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導言8-12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義8
- 二、問題的提出8-9
- 三、選題的背景9
- 四、文獻綜述和論文結構安排9-11
- 五、研究方法11-12
- 第一章 概述12-15
- 第一節(jié)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概念12-15
- 一、“分期”12
- 二、“付款”12-13
- 三、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13-15
- 第二章 分期付款買賣下買受人的權利15-34
- 第一節(jié) 受讓標的物的權利15-25
- 一、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15-18
- 二、出賣人履行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行為18-19
- 三、所有權保留制度19-25
- 第二節(jié) 期待權25-28
- 一、期待權的概念25-26
- 二、期待權的性質26-28
- 第三節(jié) 處分權28-34
- 一、對標的物的處分28-30
- 二、對標的物上期待權的處分30-34
- 第三章 我國立法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34-42
- 第一節(jié) 對分期付款買賣立法上存在的問題34-36
- 一、《合同法》第167表述欠妥35
- 二、《合同法》第167條與其他法律條款相矛盾35-36
- 三、立法尚未形成完整的分期付款買賣法律制度36
- 第二節(jié) 比較法考察36-39
- 一、德國36-38
- 二、日本38
- 三、英國38-39
- 第三節(jié) 分析與借鑒39-42
- 一、實質控制39-40
- 二、程序控制40-41
- 三、限縮解釋41-42
- 第四章 結語42-43
- 參考文獻43-47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47-48
- 致謝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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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旭日;;買賣合同中風險移轉及負擔研究[J];法制與社會;2007年03期
2 周秋榮;;淺談商品房買賣合同定金的認定及糾紛的法律問題[J];科技信息;2009年19期
3 徐正東;王濤;張凌;;油田買賣合同簽訂中易出現(xiàn)的漏洞與對策[J];今日科苑;2010年20期
4 楊茜顯;;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識別[J];中國電力企業(yè)管理;2010年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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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鄒紫,
本文編號:1084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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