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情勢變更在合同法體系中的地位
本文關鍵詞:論情勢變更在合同法體系中的地位
更多相關文章: 情勢變更 合同履行原則 合同解除體系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體
【摘要】:在我國的《合同法》中尚沒有明文規(guī)定情勢變更原則,要恰當選擇適用情勢變更就必須對情勢變更在合同法體系中的地位有所了解,而理論中對情勢變更在合同法體系中的地位的探討一直存在爭論。本文將通過駁斥情勢變更的法律性質非合同履行原則;淺析將情勢變更納入合同解除體系所存在的矛盾;反駁把情勢變更排斥在可撤銷、可變更合同體系的外延的觀點,指明將情勢變更歸入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實踐意義,由此淺析論情勢變更原則在合同法體系中的地位。
【作者單位】: 上海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情勢變更 合同履行原則 合同解除體系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體
【分類號】:D923.6
【正文快照】: 一、情勢變更本論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了情勢變更,結合該司法解釋,情勢變更構成要件如下:一、要有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二、發(fā)生在合同成立后,合同消滅前;三、情勢變更是因不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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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01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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